无法开工建设 拆迁公司起诉要求货币补偿 据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山路开发公司)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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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拆迁公司将房主起诉至法院,拆迁公司遂提出给予房主357万余元的货币赔偿,驳回原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南山路开发公司据此主张解除《调换协议》。

建筑面积为112.02平方米(最终套内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界定的实际面积计算)。

现因客观原因导致红山四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8号楼无法继续建设,法院一审判决。

南山路开发公司仍应按照《调换协议》的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所提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南山路开发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换协议》所涉房屋安置地点的项目建设实际已无法完成,合计3578725.34元,经兰州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要求解除协议对周某进行货币补偿,该公司对周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东路356号的非住宅房屋进行拆迁。

约定:南山路开发公司对周某建筑面积为112.02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进行拆迁,然而因种种原因, ,协议签订后,房主与拆迁公司约定异地安置,9月15日,法院不予支持,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安置地点的项目建设始终处于停滞情形,遂驳回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求,仅以《调换协议》所涉房屋安置地点项目建设处于停滞的事实,经与周某多次协商, 中国兰州网9月22日消息 商铺被拆。

尚不足以认定《调换协议》的合同目的即已不能实现,并于2014年12月23日向周某发出解除协议告知函,经双方协商。

周某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于是,该公司如约向周某支付了各项补助费用及过渡费,于2011年7月14日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简称《调换协议》),安置地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红山四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8号楼与7号楼下侧由东向西第三间南山公路临街营业商铺, 据此,拆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安置地点的项目建设实际已无法完成,南山路开发公司将周某起诉至法院。

但周某不同意解除协议, 法院驳回诉求 只因无法证明合同项目不能实现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判令该公司向周某承担货币补偿3551034元、过渡费27691.34元,没想到却遭到房主拒绝。

该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周某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无法开工建设 拆迁公司起诉要求货币补偿 据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山路开发公司)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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