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拆迁补偿没那么差
事件源于11月21日经济半小时播出的《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专题节目。新闻中的拆迁发生在去年6月上海闵行区虹桥交通枢纽动迁中 ,张其龙、潘蓉夫妇是新西兰公民,本以为依仗外籍身份可以避免强拆,未料拆迁者回应:“中国人民被欺负的年代已经过去了”。拆迁当天二人被拘,后以妨碍公务罪被判羁押8个月,今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张其龙遂进京上访,被告知不接待外国人……
报道的关键数据是“480平米,补偿67.3万”——不公平…[详细]
事实:一多半是违建,置换同等面积房屋后还结余73万
然而现在看来,这个数据有问题,真实情况是政府批准张家建200平米的房(有同是拆迁户的网友亦爆料当地一户有证面积都在200左右,其余都是违建),张家却建了500多平,所以拆迁时只能按200+40.5平米阳台面积的标准补偿,其它属违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于这240.5平米,补偿款是150多万(67.3万补偿款和83万其它补偿),同时张家可以以3200/平米的低价买240.5平安置房,算下来还可结余73万…[详细]
拆迁者认为自己“依法依规”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六条,拆迁要按市场评估给予补偿,补偿谈不拢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在本案中,这两点拆迁者都做到了,所以他们认为自己“依法依规”。而先前报道中的数据失实,的确冤枉了拆迁者,有关媒体应该反思…[详细]
上海媒体评论
然而“依法”却也谈不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而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却显示闵行区政府接受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闵行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闵行区政府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显然违规。
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只能是仲裁者的角色,充其量可以在某一方不执行仲裁结果时由政府强制执行,而不能参与其中成为利益相关者。
过得了《物权法》这一关吗
《物权法》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土地房屋。《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立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综合这三条就是:第一,征收要依法律而不是“条例”;第二,政府要先把土地房屋征收过来,把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使原住户不再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然后拆与不拆,都和原住户无关了,亦即只要“依法”,就不存在“强拆”。而现在则是只要拿到拆迁许可证,就可以去拆别人的屋子…[详细]
只抓“妨碍公务”,不管“毁坏财物”?
如上所述,这样的拆迁是违法之举,那么潘蓉夫妇就是正当防卫,而依照《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当时潘蓉夫妇从屋里出来,立即被抓上警车,从视频看警察就在现场,为何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置若罔闻?…[详细]
“名”、“实”不符,造就拆迁尴尬
观察近两年的“钉子户”报道,被拆者几乎是人手一本物权法,或者言必称物权法,上海这场“拆迁大战”也不例外。物权法发布时标榜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已经深入人心。
但正如有人指出的,早在物权法之前,宪法就已经明确,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国家保护。没有物权法的时候,人们举着宪法,管用了没有?如果不管用,那么有了物权法,人们的手中也不过是换了个本子…[详细]
“实”:不给武器装弹药
不管用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其中之一是“武器没有弹药”。《物权法》施行以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不能再作为土地征收及拆迁的法律依据了,但立法机关一直没有制定《土地征收法》或《拆迁法》的迹象。如此一来,《物权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具体是什么权限,什么程序呢?如果没有法律说明,那么拆迁管理部门自然不会主动放弃“条例”,从而架空《物权法》。这个问题立法者当然心知肚明,《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说得清楚:(配套法律)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反对颁布不出来…[详细]
被拆者不满,拆迁者也委屈
受到新西兰法律熏陶的潘蓉反复强调,她需要一个法院的判决而不是一个政府的拆迁许可。公允的说,即便我们有了物权法的配套法律,依法让法院给个判决,潘蓉得到的赔偿也未必会更多,但走不走这个法律程序就是不一样。而在权力机关默认《条例》有效的情况下,拆迁者依照条例给了补偿,似乎也不能做得更多了。
结语: 《物权法》是遵从文明的“明规则”,《条例》是遵从现实的“潜规则”,被拆者和拆迁者都遵守了“规则”,所以都不觉得理亏,只因一“明”一“潜”,发生了冲突。这就是上海媒体报道“真相”后,我们看到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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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报道
我们是新西兰公民,请你们不要做出任何的举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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