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凌晨,家住河南新郑市龙湖镇107公路旁的张红伟家,被十几个不明来历的人撬门入室。睡梦中的张红伟和妻子被强行拖入一辆轿车,拉到附近一处公墓。夫妻二人在墓地被困4小时。回家时,房屋已成废墟。(8月12日人民网)
强拆,又见强拆。在国家三令五申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拆迁的今天,河南新郑的事件迅速抢占了各大媒体的头条。不得不说,活儿干的“漂亮”。看看这些关键词,“半夜突袭”、“悄悄撬门”、“墓地恐吓”、“一片废墟”,就俩字“专业”。理由更是硬气十足,“叫你和政府作对,抬走!”。
这些人显然有组织有预谋。他们什么都想到了,唯独最该想到的“法律”两个字,被他们扔到了爪哇国。翻翻新闻不难发现,这种目无法纪的违法强拆,早已不是个例。“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式成为滋生各种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此次事件亦不例外。
这无疑暴露了“强拆者”们法治意识的淡漠。无论是动手实施者,还是背后支持他们的当地政府,不牢牢带上法治的“紧箍咒”,很难管住这些天不怕地不怕的“孙猴子”。
首先说说这些动手强拆的年轻人,最新消息是已有两人被控制。究竟谁给了他们深夜撬门入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连衣服都不让穿的胆子?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是为政府办事儿。那么是不是只要“上边”点个头,哪怕杀人放火,也可以毫不犹豫的去做?身为一个公民,基本的法律意识去哪儿了?
再来说说当地政府。目前官方的解释是,因为工程工期紧、拆迁任务重,拆迁户难协调、不配合,遂决定“实行包干制”,由村组完成拆迁工作,因此出现了这样的野蛮执法。
基层拆迁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然而“实行包干制”本身就已经违法。根据法学专家的解释,在为公共利益的拆迁过程中,政府是拆迁主体,不能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拆迁,村组不属于一级政府,委托他们是不合法的。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当地政府从“委托”那一天起,就已经知法犯法。如果是违法建筑,应该通过法院来判决,而不是强拆;政府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决不能“以权代法”,并完全由公务人员实施,决不能让企业或任何第三者介入。
更为可怕的是当地政府的法制观念的淡薄。事情被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短时间内发出了两份通报。第一份强调“张家漫天要价,导致沿线地铁工程停工20多天”,第二份则确认“强拆报道基本属实,正在调查”。这说明了,当地政府第一时间想的是如何解释强拆,没有意识到或者忽视了其严重违法的性质。
我们的共和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路途。每当我们以为法治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之时,总有这样的事件给我们响亮的耳光。“强拆者”,他们砸的是别人家的房,砸的也是“法治社会”的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
在党中央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大环境下,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基层普遍开展下,如此恶劣的事件必须严惩。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平永远优先于效率,任何以效率名义损害法治公平的行为都应被制止。只有给强拆者带上法律的“紧箍咒”,一刻不松,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重演,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才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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