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官员祸国殃民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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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祸国殃民无法无天

在辽宁省大连市市委的领导下,大连市公检法联合造假毁证,使一起故意投毒杀人案件,按治安案件处理,案发十年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仍然,欺上瞒下,无动于衷。

 

 

大连市公检法渎职充当投毒杀人犯的保护伞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50岁 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孙春兰、孙广田、胡世俊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琪

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王正乔、刘晓东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刘家福、薛文儒、王基馥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葛延民、李处长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陈向贞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孙皓、姜世元,李同新、赵男、林驰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集团书记朱宝学、刘伟、薛惠全、刘兆军、曲高义、魏伟、赵忠君、于文、姜海莲、宋安国,杨宪臣等人。

一、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犯罪,贪污受贿罪,枉法裁判罪。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原)书记孙春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港务局官员和区法院、市法院多名法官,收受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一起故意投毒杀人和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犯罪分子杨玉凤,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大连市市委书记孙春兰等领导敢徇私枉法,主要是只因为杨玉凤掌握了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证据和事实,就能逃脱刑法的制裁,所以造成我进京上访。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解决问题。

(三)、请求依法赔偿一切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5日清明节,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职工杨玉凤迫不及待的到6号门岗水房蒸饭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投入我的饭中,我劳累一上午吃午饭时,感觉饭里有异味,便不再吃了,十五分钟后感到恶心,经医院诊断为中毒,向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报告刑警队,刑警队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杨玉凤是投毒故意杀人尾随,当场刑警把杨玉凤抓获,在包里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大连港公安局认定杨玉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已将她投入法网。但因杨玉凤的父亲买通大连港务局和港公安分局的领导,他又掌握了领导们贪污行为,所以港务局、港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了包庇自己的贪污行伪,对故意杀人尾随得杨玉凤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向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反映次案,大连市公检法得到孙春兰的批示后成利了,由政法委牵头一条龙造假小分队、公安局造假毁证,法院故意枉法裁判。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导致案发十年,投毒者被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 

他们的刑违已触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法》第399条、第232条、第254条、 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他们的权力已经凌驾党纪国法职上,他们的行为是歪曲法律、肆意造法。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此案,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受害人: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

2010年10月20日

大连市检察院纵容犯罪不予立案

大连港公安局将投毒案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

我叫陈风云,我反映一下大连市检察院不作为、纵容犯罪的情况。一个故意投毒杀人案,据海港公安局说他们已立案上报检察院两次,我个人申请多次,即有公诉,也有自诉,案发已经九年,但是检察院至今没有给批捕或不批捕书。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早已知道此事,我也多次电话找过她,她就是拖着不办。恳请上级领导督办此案。

此案还的从头说起,2000年7月以后,经常来水站喝水的人都发现水有异味和咸味,我便多次将此问题反映经理于文和书记吴庭和,他们说我没有证据不要乱说话。2001年4月5日,午饭时,吃了几口,吃不下去了,之后,我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随后报警,二十分钟后,大连港公安局王法医和刑警队赶到,王法医发现我瞳孔放大,当即将我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玉凤抓获,从其包内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和大量的检举材料。

经过两天两夜的审讯,4月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她承认:在2000年7月份在五金交电公司买一斤亚销酸盐,先后往水站公用大水壶投放三到四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月5日那天,发现陈第一次带午饭,就将亚硝酸盐化成水,拿到甘井子港务公司六号门岗的伙房里,趁无人之机,投放到陈的饭里。

2001年4月25日,我们接到了海港公安局做出“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的复议通知当天,我们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书,检察院受理后没有任何消息。

由于我不停的上访,在2002年十六大期间,检察院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检察院在调查本案期间,批捕科李处长找我谈话时,就杨往公用大水壶投毒一事,给我明确答复,说杨往公用大水壶毒事实已很清楚了,不需要再调查新的证人证言了,因为杨玉凤已承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三到四次,而且已有五人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足够了,不需要再调查了。让我在家等着,一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2002年10月8日甘港所长刘家福找到我,说检察院要复查此案,跟我要证据(当时被投过毒的公用大水壶),我没有给他,因为我不相信海港公安局。万万没料到,此事又给我带来了巨大的麻烦,10月12日上午10点,我上高二的儿子在校门前被人打伤,经校方和派出所查实,此事与校内学生无关。

2003年1月24日,检察院接待处宦科长与臧处长找我谈话时告诉我,我的案子经过检察院三个月的调查,投毒人杨玉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只是本人承认,证据不足。杨玉凤投毒只是往你饭里投毒,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玉凤投毒罪名不成立,不能批捕,因法院已判你败诉,我们检察院没有办法,你只有等法院判了。早在2001年5月24日,我的律师已向检察院提出过申请,也多次找到检察院,他们说港公安局没立案,我们不能管。

由于本案受到市政法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且亲自到港处理本案,2003年9月22日,大连港公安局刘书记与王副局长与我谈话时,却说,他们很想抓杨玉凤,但是检察院不批捕。此时,我想起了2001日5月18日与甘港刘家福所长的电话谈话,他说:“它确实现在,现在关键是检察院不批捕,你知道吗,这不是不是愿俺家公安局,公安局已经跟检察院商讨过,商讨过了,检察院不批捕。……”(此话有录音为证)

由于再审一直没有结果,我便不停到各处上访,于2004年8月31收到了大连市法院做出的《驳回再审通知书》,我不服此通知,9月初准备要进京,大连市市委责成检察院葛检察长承包我的案子,他与我谈话时,对于我对本案提出的诸多疑点无法回答,当我拿出真051号鉴定书时,他说卷中没有此鉴定书。9月17日他又找到我,对我说:“你的案子市委很重视,每次开会都提出要解决你的问题,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委及市政法委所有领导都认为你上访是正确的,是海港对你太残忍了,咱先不谈案子问题,先解决你燃眉之急,就不用进京了,这次我们市委出面找大连港解决,你就在家等着。”等一个多月,没有一点消息,我怎么也找不着葛检,便找到了同他一起办案的李同心,李传达葛检的原话:“我包案已结束,案子已汇报给市委,现在我不管了”。此案至今不人问津,在他们的包庇下,罪犯杨玉凤仍然逍遥法外。

受害人:陈风云     联系电话:13940893284        

 2010年10月20日

大连市法院枉法裁判充当犯罪人的辩护律师

大连港公安局将投毒案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

我叫陈风云,今年52岁,是大连港发生的建港已来重大投毒案的受我向您述说大连市法院在案中所充当的角色。

此案还的从头说起,2000年7月以后,经常来水站喝水的人都发现水有异味和咸味,我便多次将此问题反映经理于文和书记吴庭和,他们说我没有证据不要乱说话。2001年4月5日,午饭时,吃了几口,吃不下去了,之后,我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随后报警,二十分钟后,大连港公安局王法医和刑警队赶到,王法医发现我瞳孔放大,当即将我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玉凤抓获,从其包内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和大量的检举材料。

经过两天两夜的审讯,4月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她承认:在2000年7月份在五金交电公司买一斤亚销酸盐,先后往水站公用大水壶投放三到四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月5日那天,发现陈第一次带午饭,就将亚硝酸盐化成水,拿到甘井子港务公司六号门岗的伙房里,趁无人之机,投放到陈的饭里。

当杨的犯罪事实交待后,4月9日,甘井子港务公司领导派公司宣传科科长姜海莲和劳服安全员杨显臣来逼我私了,我没同意。 4月11日,甘港串通港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投毒者杨玉凤做出了治安拘留十五天的错误决定。

我对此不服,于4月12日向港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4月25日,我们接到了海港公安局做出“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的复议通知,5月1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1年6月25日接到市局复议裁决书的当天,我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港公安局,撤消被告第2001-21号行政裁决。法院迟迟不开庭,我们多次找到中山区人大,在人大的督促下,2001年的8月15日,我们收到中山区法院下达的《召开庭前会议通知书》,我和我的家人按照此通知书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到了区法院401法庭,等了两个多小时无人理睬,我的家人向主审法官陈向贞询问,她说:“这个通知书不是她发的,你们追究这个有什么意义?“这之后,我于8月31日接到了一审法院开庭的传票。9月5日开庭当日,主审法官就此案的法律依据询问海港公安局,该局的法制科科长薛文儒回答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五项“ 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就这一问题,主审法官和我的律师同时问薛三次,“写恐吓信与投毒有何关系”,薛无言以对。接着主审法官继续询问港公安局,他们强调依据不够致死量和轻微伤鉴定做出的处罚。我的律师询问他们,“杨购买500克亚硝酸盐,只剩250克”,薛答“杨供认其他的浇花用了,”法官问薛“是否调查了此事?”薛答“我们没核实此事”。此时,律师当即质问“亚硝酸盐是浓度为98%的毒害品,根据法医学说,250克可致125人死亡,、、、、、、”,这时杨的爱人迫不及待地站起来说:“不对,当时搜亚硝酸盐时,还搜出半瓶化成水的亚硝酸盐,当时让我和刘所长(甘井子港派出所所长刘家福)给扔了,对不对,刘所长?”我的律师又问:“法医发现我当事人瞳孔放大时,为何不做法医鉴定,而在事隔58天后经过抢救治疗后做出的法医鉴定与4月11日该局做出的处罚有何关系?”薛无法回答。历经两个半小时法庭辩论,我们在法庭辩论中占有绝对优势,港公安局对许多问题无法回答,我们对此庭充满了胜诉的信心。然而,在庭后文书签字时,薛文儒对法官陈向贞说:“这个案子你得看着判,要是判我们输的话,我们几个都得下岗。”被告竟仗着自身是公安局的,竟当着原告及许多人在场公开对法官说这样的话?结果,10月18日收到了区法院10月10日做出的判我们败诉的判决书就不足为奇了。

一审判我败诉的重要依据是051号鉴定书,以“含量不够致死量”判我败诉。此鉴定书现在出现两份,一份有含量,一份没有含量,但都没有“含量不够致死量”的字样。

一审法官陈向贞认定事实:杨玉凤利用蒸饭之机将少量亚硝酸盐放入原告陈风云饭菜中的行为已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既然,已认定投毒这一事实,已属于刑事犯罪,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连刑事案与一般治安处罚都分不清,这个法官是怎么当上的?!不管法院还是港公安局都是按照杨玉凤的供词判的,仅仅四天就将一桩故意投毒杀人案按照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完毕 ,难到薛文儒是神童吗?

11月28日二审开庭时,就同样的问题双方进行辩论,二审法官孙浩询问杨事发经过,杨答:“因领导派我到水站当负责人,她多次向领导告我,我心里特别压抑,不能面对她,所以,我就想折腾她。”法官问:“折腾到何时为止?”杨说:“折腾到她不能上班,看不见为止。”法官又询问下毒的经过,“你是用什么工具下的毒,你下的有数吗?”杨说:“陈从来不拿饭,4月5日这天我发现陈拿饭,她饭盒在蒸锅里,我回水站是将亚硝酸盐瓶对着大桃子罐头瓶,瓶口对瓶口倒的,将亚硝酸盐化成水,倒入她饭中的。”法官问:“瓶子在吗?”她说:“叫我扔了。”法官问:“你什么时扔的?”杨说:“我在3点50分时扔的。”法官又问:“你知道陈风云送医院了吗?”杨答:“不知道。”法官问:“我还有什么问题:”我的代理人又将水站的公用水壶拿到法庭上,并提出:“杨不仅有故意杀人罪,投毒罪也成立。”二审法官又问杨:“这水壶放在哪?”杨答:“在水站的茶几上。”法官又问,“你是将亚硝酸盐投到这个水壶里的吗?”杨答:“是。”同时法官又问港公安局:“为什么要对陈风云做二次法医鉴定?”薛答:“我们觉的对此事处理的也不妥,所以做二次法医鉴定,如不行的话,我们再申请检察院批捕杨玉凤。”法官问:“你认为杨玉凤是行为犯呢,还是结果犯,再次做法医鉴定有什么用途呢?”薛答:“这个法医鉴定是处理的量刑问题,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在此案开庭后,一审判决迟迟不下时,我们询问主审法官,说此案是合议庭判的,不是我个人说的算.在二审未判之前,我找到二审法官,他说:“此案他说的不算,他交到上面了。“这期间,我多次找到人大信访办孙处长,他看完卷宗,当即给二审法官打了电话,我只听他说:“此案很严重,你们还是慎重点好,很可能在你们手里将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们人大可是过问此事......“此电话打了很长时间。给我二审判决书时,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同时找我谈话,她们说:“您先不要看判决书,你鉴完字我给你讲,你这个案子虽然败了,但还没完,海港对你这个案子处理是不对的,而他们不处理公用水壶的事是错误的,因为杨往公用水壶投放毒物她个人供认了,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是投毒罪,可海港公安局没立案,我们没法处理,所以,我们给公安局发个函,让他们重新处理大水壶一事,你回去找单位向公安局报警重新立案。”

二审依据“轻微伤鉴定” 判我败诉,案发58天后做的轻微伤鉴定,竟是案发后4天做的治安处罚的依据?此鉴定书又成为我二审败诉的理由。

本案得到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法院于2002年12月30开始再审,我不知到上法院多少次了,但是没有任何消息,法官一推再推,又以“非典”为由,不接见我了,就是让我回家等着,再审案子太多,没有时间审你的。2003年4月8日,我找中院督办马处长,马说我上访就本案告法院的路子不对,是港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有问题,你们应该告海港公安局,应该找检察院。法院再审很长时间无消息,2003年7月29日,我又一次找到再审法官姜世原,他说我打行政诉讼案子的路子走错了,应该告杨玉凤,应该打刑事案件,应该打民事赔偿案件,不应该告港公安局。再审立案近两年。我于2004年8月31收到了大连市法院做出的《驳回再审通知书》。维持大连港公安局原判。

2007年6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顾松庭长又找到我,要谈谈,谈话之余我听出他要阻止我进京,并告诉我大连市政府要给我解决此案,不要再提法院枉法裁判了。2008年奥运会之际,中山区法院辛副院长和行政庭的高庭长再次找到我,让我在家里等,不要进京,不要给他们找麻烦,你的案子判错了是大连港的事,可是对他们枉法裁判的事情却只字不提,他们的任务就是看着我,不让我进京上访,不让我揭露法院的黑暗。敬请您关注此案,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尽快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受害人;陈风云 联系电话:13940893284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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