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私分地震捐款案调查(一位记者未能发表的稿件) (2011-02-03 20:53:07)
标签: 地震 捐款 私分捐款案 杂谈
躺在沙发底下的巨款
——聚集全国首例“贪污”汶川地震捐款案
这起案件因与汶川地震捐款有关而被全国人民关注,同时,这也是一起特殊的案件,检方指控四被告犯贪污罪,而四被告则当庭否认,并指控侦察机关违法办案,诱供和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八位律师依据事实,为当事人全部作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四被告有罪,四被告全部不服,提起上诉。同时,控方也因一审法院判刑较轻而提起抗诉。一方认为无罪,一方认为有罪;一方上诉,一方抗诉。控辩双方观点截然相反的案例并不多见,而同时参与辩护的八位律师全部作无罪辩护的案例则更是少见。
案件宣判后,曾当任重庆扫黑案中涉嫌作伪证的律师李庄的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拍案而起:“这是一起赵作海案后今年十月发生在浙江湖州的惊天冤案!而且冤了四个人。因此不要以为中国已经没有产生冤案的土壤。有关的制造这个冤案的人,这辈子都不会心灵安宁。如果苍天有眼,这四个人一天都不应在牢里。刑事司法,真个失之毫厘,差之千里,重若千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教研室主任杨兴培教授则含蓄地表示:“要知道刑事案宗是要永久保存的,是要接受时间和历史检验的,有意办冤假错案要成为历史的罪人。”
那么,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案件呢?2010年底,笔者走进案发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试图拨开层层迷雾,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
沙发下惊现巨款
2009年9月30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武装部长章国强在705办公室整理文件和资料,同时,镇里的清洁工为他打扫办公室。“这是什么东西啊?”忽然,清洁工从沙发底下拎起一个塑料袋。章国强打开塑料袋,里面还有一层报纸,拆开报纸一角,一叠叠百元大钞展现在眼前。章国强吃了一惊:“哪来这么多钱?”
章国强是2008年底才任镇武装部长的,自从搬到705室以后他从未动过那张笨重的三人沙发,这钱是谁的?章国强没有犹豫,将塑料袋拎进了704室镇纪委书记费斌的办公室。
费斌打开报纸,内有紫荆商务宾馆便笺,上写“共计85174”,费斌也不敢怠慢,立即将此事向镇党委书记作了汇报。章国强的前任是孙水荣,这间办公室一直是他在用,按道理,这笔钱应该和孙水荣有关。“不过,这是公款还是私款?包钱的报纸是2008年5月份的,难道和“512”汶川大地震有关?”费斌想。“你们纪委先调查一下,这是对这笔来源不明的款项负责,也是对孙水荣同志本人负责。”党委书记下了指示。512地震捐款期间,根据工作安排,时任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门的孙水荣负总责主持这一工作。 2008年8月,孙水荣工作调整为社区管委会,搬离705室。
第二天是国庆长假,费斌将这笔钱锁进了保险箱。10月8日,费斌将这件事向区纪委作了汇报,区纪委同意了他的方案,先由镇纪委和孙谈话。10月9日,费斌通知孙水荣来办公室:“我们在你原先用过的705室沙发底下发现了一袋巨款,共8万多,是你的私款还是公款?”费斌直入主题。“开什么玩笑,不会吧。”“你好好想想,705办公室这几年只有你和章国强使用,而章部长明确表示这钱不是他的,那么只有一种是你的可能了。”“难道是我儿子在生意上的往来款?”孙水荣见费斌不像是开玩笑的样子。“报纸是去年5月份的报纸,是不是和地震捐款有关?你当时是捐款的总负责人。”费斌提醒道。
“不可能,捐款怎么会在我这儿呢?我当时不具体负责钱,怎么会将捐款带到办公室呢?如果是捐款,那我就成了千古罪人了。”孙水荣一口否定了费书记的这一说法。“别急,你回去后再仔细回忆。”费书记安慰道。
当天晚上,孙水荣躺在床上,脑海里搜索着这笔款子的来源。早在1998年,孙水荣出过一次车祸,脑部受伤,自从出院后,他明显感到记忆力下降,不宜长时间脑力劳动。但为了搞清楚这笔款了的来源,他必须要回忆捐款那段时间的工作。他翻出当年的工作笔记,试图从中发现这笔钱的记录。
第二天一早,他找到当时捐款的其他几位工作人员,请他们帮助回忆。“不可能的,你是捐款的总负责,不具体负责钱款。”几名工作人员一致这样说,令孙水荣放下心来。
织里镇是属长三角地区,是浙江省的富裕乡镇,几乎家家户户办企业。孙水荣儿子高中毕业后,和别人入股开了一家超市,但家里大的资金流动还是孙水荣负责的,这笔钱最大的可能就是儿子生意上的股份分红或者其他流动资金,但具体是哪一天的钱,孙水荣也想不出来了,但他坚定了这笔钱肯定不是公款的信念。
“好吧,那你写份情况说明,说清楚这笔钱的来源,我们就将钱还给你。”见孙水荣坚持自己的观点,费书记同意了。为了说明清楚这笔钱的来源,孙水荣找到超市的另一合伙人,让他证明曾有这样一笔钱的股份分红。分红是正常的,合伙人毫不犹豫地给孙水荣写了张证明,以证明这笔款项确实是超市经营上的资金。
11月30日,镇纪委再次找孙水荣谈话,并打开塑料袋让其辨认。孙见到纸笺和数字后,当即就愣在了那里:“这钱确实是当时的捐灾款,我遗忘了没有交银行,钱不是我的。”可是,此时已为时已晚。
从此厄运降临到孙水荣头上,同时还牵连到其他和捐款有关甚至和捐款无关的人身上。 12月13日,吴兴区纪委对孙水荣实行“双规”,16日被吴兴区检察院刑事拘留,31日孙水荣以涉嫌贪污被执行逮捕。
那么,这笔捐款到底是怎么到孙水荣手中的,为什么放在沙发底下长达一年之久而没有上交,甚至是孙水荣职务调整,离开705办公室,这笔钱还躺在沙发底下。到底是遗忘还是贪污?除了这笔还有没有其他遗忘或者说是贪污了的?
相互矛盾的口供成了定罪依据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以后,织里镇党委、政府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捐款活动。捐款活动的总负责是时任武装部门的孙水荣,镇财政站长韦竹根负责财务,镇民政科长陈国荣为现场负责人,并抽调镇工青妇等部门同志和社区干部协助工作。社区干部吴丽英负责记流水帐,团委书记徐颖负责现场点钞。
现场捐款进行了三天,分别是5月15、16、17日,三天后,捐款人数较少,捐款箱移至镇民政办公室,零星地接受社会各界捐款。
孙水荣被逮捕后,参与捐款工作的韦竹根和陈国荣,以及和汶川捐款毫无联系的镇民政助理员沈梅英相继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并被逮捕。
“这伙人,真是黑了良心。”“胆子也太大了,私分捐款,该杀!”一时间,贪污汶川捐款案成了湖州市民街头巷尾议论的焦点话题,人们议论纷纷:这伙人到底有没有贪污和私分捐款?贪污和私分了多少?是怎么截留和私分的?随着案件在法院开庭后,事情真相渐渐展露在人们眼前。
2010年3月10日,吴兴区法院开庭审理韦竹根、沈梅英贪污捐款案。随后的几天里,吴兴区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孙水荣和陈国荣贪污捐款案,这本应该并案审理的“贪污”案,被人为地割裂开来分别审理,其结果是造成了同案犯就同一事实不能互相质证,从而无法查清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5月14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向全区发出关于向地震灾区捐款活动的通知,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政府为此组织进行救灾捐款活动,并由镇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经分工确定由孙水荣(时任织里镇人武部长,分管民政)担任此次捐款活动的总负责人,陈国荣(时任民政科科长)担任现场捐款活动的负责人,被告人韦竹根(时任镇财政站长)负责资金及现场捐款的银行介款工作,并从社区抽调人员予以协助。捐款分为两个阶段,其中5月15日至5月17日为现场募捐,5月18日后放在民政科207办公室募捐。根据安排,2008年5月15日至5月17日,织里镇政府在织里镇紫荆宾馆门口设点接受群众现场捐款。在此过程中,韦竹根伙同陈国荣、孙水荣利用负责、经手救灾款物的职务之便,采用转移捐款箱不介入银行的手段,截留募捐款计人民币1215174元。其中5月15日截留人民币85174元(此笔款被孙水荣单独贪污)、5月16日截留人民币51万元、5月17日截留人民币62万元。
2008年5月17日晚,韦竹根、沈梅英伙同陈国荣、孙水荣,将截留的救灾款中的62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孙水荣与韦竹根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万元,陈国荣与被告人沈梅英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1万元。
这三笔贪污款中,除在705室发现的8万多元以外,其他两笔均以涉案四人在侦察阶段的有罪供述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词认定,无任何物证或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两笔款项被贪污。四个同案犯的交代,互相之间矛盾百出。
对于这些有罪供述之间的矛盾,律师逐一指出:
到底是谁先提起犯意的:陈国荣供述称是5月16日中午在孙水荣办公室,是韦竹根跟孙水荣提出来的,而孙水荣则讲是5月15日由韦竹根提出来的,韦竹根则供述称是5月14日孙水荣提出套出部分资金作为民政资金,沈梅英则讲是在5月17日晚上临时提出的。
关于16日截留51.1万的情节也不一致。仅有韦竹根供述,陈国荣、孙水荣和沈梅英三人都没有相关供述予以承认过,也没有证据来证明该事实。
关于17日当晚分钱的细节也存在多处不一致:(1)分钱的总额不一致:孙水荣讲是80万,沈梅英供述是5、60万,而韦竹根则说是62万,陈国荣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分;(2)分钱的份额不一致:孙水荣讲是平均每人20万,沈梅英讲是平均每人12万,韦竹根则称孙水荣和自己各20万,沈梅英和陈国荣各11万,陈国荣从未承认过;(3)关于钱扎了几捆也不一致。孙水荣讲是4捆,各20万,韦竹根讲4捆,两捆20万、两捆11万,而沈梅英则讲5捆,4捆各12万,另一捆为零钞。如此特殊性质的款项,如此大额的现金,四人说法各异,无法印证,这就说明他们讲的根本不是事实。除了上述不一致外,当时清点时各自的位置供述不一致,韦竹根讲沈梅英和陈国荣在三人沙发上,而孙水荣则讲沈梅英和韦竹根在三人沙发上。
而检察机关提出的所谓证人证言,律师指出,没有一份证言能证实这四人私分捐款。
在开庭期间,四被告均表示自己的口供是在侦察机关刑讯逼供下产生的。比如沈梅英的口供,就是在检察机关关押了她在校读书的儿子,并给她看儿子带着手铐的照片后,她的精神才崩溃的。沈梅英35岁得子,儿子就是她的全部,当天,她写了内容前后矛盾的六份“交代书”。孙水荣、韦竹根和陈国荣都反应自己在关押期间被殴打和折磨,才迫不得已“交代”的。但一审还是依据这些矛盾百出的口供给四人定罪。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均不服,表示上诉。与此同时,吴兴区检察院认为他们指控孙水荣等贪污5月16日的捐款总额是80万元,而一审则认定为51万元,检察院对此不服,提出抗诉。
“关于口供,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刘一杰曾这样描述:‘口供本身是件残忍的东西(要当事人亲自将自己送进监狱),在有些地方仍然被当作一件宝贝来使用。’” 律师程福如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是检方根本拿不出有效证据,也就是说,这四人根本就不存在贪污的事实。”
会“飞”的捐款箱
2010年8月25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贪污案,四名被告的八位代理律师一致决定全部作无罪辩护。要知道,作无罪辩护是需要勇气的,没有过硬的证据律师不会轻易作出这个决定。
从总账上看,并不存在巨款被贪的情形。据吴丽英证言,其根据捐款名单统计出来的数字为265万余元,这包括现场三天和其他时间总共的捐款额。而银行调出来的捐款账户总额为297万余元。捐款名单总额小于银行收入总额,可以基本说明,所捐的款项已缴入银行。如果名单上的金额大于银行账户金额,显然有捐款被截留。反之,则没有。因为捐款名单是当场制作的。韦竹根等人并没有毁灭和伪造捐款名单的行为。所以,捐款名单是真实的。贪污案件,重在书证,而不是仅凭口供。所以,从书证看,是“无钱可贪”。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账户上总额高于捐款名单上总额,是因为有部分捐款人直接将款项捐入捐款专户,而没有在捐款名单上登记。
律师们还认为,此案关键的一个点是木箱,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主要是建立在孙水荣等人将募捐箱(即选举箱)搬到镇政府大楼705办公室进行截留募捐款的言词口供基础之上的。那么到底有无孙水荣等人将募捐箱搬至705办公室的事实?这是关键之关键。没有人将募捐箱搬到705办公室,就不可能有在705办公室所谓“点钱”“截留”的行为事实;没有“点钱”“截留”的行为事实,就不可能有私分募捐款的行为过程;没有私分募捐款的行为过程,那就根本不可能有所谓“贪污”募捐款的犯罪事实存在。
那么到底有无孙水荣等人将木制募捐箱(即选举箱)搬至705办公室的事实呢?
5月16日是否有捐款箱搬到孙水荣的办公室的事实。只有韦竹根一个人言词证据,这是一个孤证。说它是孤证,根本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那么,5月17日有无将募捐箱搬到孙水荣的办公室进行“截留”募捐款?
孙水荣一会儿供述:是由驾驶员同韦竹根将装满捐款的捐款箱抬到汽车的后备箱;一会儿又供述:2008年5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跟韦竹根、陈国荣三个人将捐款箱从现场拉回镇政府,由陈国荣、韦竹根还有我的驾驶员陈水根一起将箱子搬到我办公室。
沈梅英一会儿供述是她与陈国荣将募捐箱拉到孙水荣的办公室进行“截留”募捐款的,一会儿又供述是她与陈国荣、韦竹根一起将募捐箱拉到孙水荣的办公室进行“截留”募捐款的。
韦竹根供述是他和陈国荣将募捐箱搬到孙水荣的办公室。
而陈国荣一会儿供述把箱子抬到财政所去拆尾款,一会儿又说不知道抬到什么地方。
从四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他们无法证明有一个将募捐箱抬到所谓镇政府大楼的705办公室的事实。
再说,织里镇镇政府大楼七楼是镇领导集中办公的区域,701是镇党委书记的办公室,702是秘书科的办公室,703是党群书记的办公室,704是纪委书记的办公室,705才是孙水荣的办公室,706是组织委员的办公室。募捐箱要从东边的电梯搬出搬到孙水荣办公室必须要经过701—704多间镇领导的办公室。而且,2008年5月17日下午二点——三点时,正是镇领导们集中办公之时,整幢大楼少说要有几十人、上百人在办公,在来来往往,他们中随时有人会敲打办公室大门。将装满募捐款的箱子在违法规定的情况下,在光天化日之下放在办公大楼中清点、截留,这可能吗?
再看证人证言,包括检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是无罪证据,能够和物证一起证明各被告人根本没有一审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因为没有一个证人看到四个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将箱子抬回镇政府;没有一个人能够指证捐款箱是怎么装进汽车后备箱的;没有一个人指证箱子如何来回现场,按照检方的说法,现场的木头箱子如同童话中的魔毯,想在现场就来现场,想去705室就去705室,飘忽不定。
难道箱子会“飞”吗?
律师们还指出其中的疑点:关于捐款木箱是如何到705室的,所有口供,包括证人证言,都说是用孙水荣的汽车后备箱装的,而根据现场模拟,捐款箱根本就装不进孙水荣汽车的后备箱!这个事实足以证明以上四人的口供就是谎言!他们明知道说谎会为自己付出代价,但为什么还是要说谎?这里肯定存在逼供的情况。
在5月15日至17日的捐款期间,镇文化站专门派人进行现场拍照,一是为了宣传,二是为了保存资料。总共大约拍了80多张,在二审期间,律师们找到了这些照片,对照照片原始拍摄时间,以便确定木箱在现场的时间。
为了更进一步说明搬箱子是子虚乌有的事,律师们拿出了“铁证”——现场照片!根据16日的照片记载,当天下午4点多钟,箱子分明在现场,而检察院指控的箱子在当时已经离开现场!
法庭一片哗然。
自以为找到铁证的律师们以为二审他们一定会胜利,然而,他们高兴得太早了。
16日,有照片证明检方指控不成立。
17日,因捐款人数较少,下午没有拍照。但上午的照片显示木箱不在现场,用的是一个纸箱,也就是说木箱根本就没有拿来。
后经检方调查,5月17日,镇政府要对干部要进行民主测评,木箱由孙水荣的驾驶员搬到了会议室。但检察院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木箱上午不在现场不代表下午也不在。镇政府的保安证实没在监控中见过捐款木箱,但检方认为:“保安人员没有看到不等于捐款木箱实际没有搬入镇政府”。
按说,检方指控木箱17日下午在现场,必须要拿出在现场的证据来,比如,是谁将木箱运到现场的,什么时间用什么工具运来的,等等,而不是凭推论“上午不在现场不代表下午也不在现场。”“没看到不等于实际没有”。遗憾的是,检方并未就17日下午捐款木箱出现在现场提供有效证据。
律师还提出此案中很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认定沈梅英参加本起犯罪行为完全不合情理。对沈梅英在本案中出现的场景,完全可以这样来形容,那就是横空出世,参与分赃。从控方提交的所谓证据来看,沈梅英横空出现在5月17日晚上的现场就是为了参与分赃。沈梅英在整个募捐活动中没有任何工作安排,也没有接触过募捐活动的任何环节。要知道这是分赃,而不是分奖金,也不是发福利,是贪污抗震救灾款。这种犯罪活动应该是愈隐蔽愈安全,而沈梅英本是个无关人,却在分钱时被叫来拿这些可能给所有参与人带来严重后果的钱,难道这几个人的关系超越了夫妻等亲人的关系?这个有常识的人会觉得这个合乎情理吗?
关于在现场把木箱用轿车载到镇政府的供述也与常理不符,再说,后备箱根本装不下该木箱。作为要侵吞募捐款项的人,必然要通过比较隐蔽的手段和方法,他们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以到银行介款的名义把木箱运往镇政府将木箱拉到政府的。
关于孙水荣单独贪污沙发底下的捐款,与常理不符。如果孙水荣明知是捐款还要找纪委讨要,这不等于明白地告诉世人:我贪污了捐款,这符合常理吗?唯一能解释的是,他确实是遗忘了这笔捐款,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而这8万多元,检方包括一审法院都认定是15日的尾款,当时确因银行关门由工作人员交给孙水荣保管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孙水荣将15日的尾款置放于沙发底下时,贪污罪就已经属于既遂,那就意味着即使第二天孙水荣将该尾款及时介入银行,也仅仅是贪污犯罪既遂以后对犯罪结果的处置或者退赃而已。如果在9月30日该尾款被发现之时,孙水荣能够及时记起该尾款的来源并及时上交,依然是构成贪污罪。甚至只要是孙水荣担任募捐的负责人,一旦接过该尾款时加以保管,就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天下哪有这等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再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孙真的想贪污这笔钱,他不怕被举报?因为这笔钱是别人亲手交给他的,不是一个人知道,参加捐款的人都知道有这么一笔钱,如果你不交银行,这不等于清楚地告诉大家,这笔钱我贪污了,天下有这样的傻瓜?当2009年国庆长假结束后,镇政府向孙水荣提及此事时,这已经离代为保管尾款的时间有17个月长的时间了,况且镇领导根本没有出示钱包的包装形状等使人能起记忆性的标志,以致使孙水荣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孙水荣认为该钱款属于自己的私钱,所以理直气壮的想费斌讨要。直到他看到该钱款的包装、时间、数额等于捐款相关的标志,才想起保管尾款的旧事,于是就立即承认这是以前捐款时的尾款而停止讨要。
关于吴丽英的流水帐为什么不出示。整个捐款,对照吴丽英的流水帐和银行的记录,基本可以查清是否贪污捐款之事,但检方明明掌握了吴丽英的整个流水帐,但却不提供后20多页的帐本。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律师提出要观看全程审讯录像,以证明检方没有刑讯逼供。律师们认为,只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被告人的口供就要被推翻,整个案件就不存在。但检方只提供了几个小时,而且这几个小时的录像也是经过剪辑的。律师提出异议,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贪污数额问题。除在705室发现的那包8万多元捐款外,其他数额51万、62万(80万)都是整数,这就令人不可思议。如果这四人贪污捐款,贪污的也就是这三天之中没有介入银行的尾款,这尾款都是整数,这是不符合现场捐款特征的。
还有,如果这四人合伙贪污捐款,自从在705室发现这包尾款时,按常理这四人应该紧急商议对策,但实际情况中却没有。等等。
庭审形势明显是辩方占优势,但旁听的家属们却一点都不轻松,因为他们明显地感到法院有意在偏袒检察院。
二审公开宣判那天,被告家属拉起横幅以表示对一审判决不公的不满,湖州市出去大批警察到现场维护秩序。二审基本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只是否定了一审关于5月16日那天的贪污的事实,对于5月17日的贪污维持了原判。家属们质疑,同一份证据里已经推翻了16日贪污的事实,却凭什么认定关于17日的说法是真的?
律师们的“武器”全部用完了,他们说,这一枚枚的重磅炮弹像弹在棉絮上一样!参与辩护的律师说,这可能是湖州市甚至是全国范围内最无耻的一份判决!目前,四被告家属已走上漫漫申诉路,寄希望于省高院,他们期望有朝一日省高院会重视此案,还他们于清白。
附:被告人及家属接受采访的照片;各种证据材料;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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