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试行信访举报“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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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阳6月17日电(通讯员 田红琴)为规范信访举报工作,依法处置无序上访问题,维护良好信访举报秩序,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群众的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逐步实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信访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职能作用,制定了镇远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四项制度”。

一是试行有效举报奖励制度。接待来访举报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登记、接访、处理三项内容,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就其反映问题进行反馈。举报人应按照“属地管理、逐级举报”的原则,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反映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具体、可查性强;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在组织已告知举报事项被受理及调查期间,不得重复举报、越级举报,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在其他场所散布有关举报情况;实名举报,经调查属实,结案后对实名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类的,每案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其中:经济类、四风类不低于1000元);移送司法机关的,每案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0元。

二是试行举报人单线联系保护制度。建立单线联系保护制度必须是实名举报或留有可靠联系方式的,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具体、可查性强的。调查期间,调查组与举报人实行单线联系,落实信访举报“谁联系、谁保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管理不善发生举报人信息泄露,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究泄露举报人信息人员的责任。

三是试行信访举报三核清查制度。举报人对初核结果不服的,举报人可向所在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申请复核,县纪委监察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另一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所在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书面提出申请,由州纪委监察局安排办案团队进行第三次核查。

四是试行信访举报台账销号制度。为确保群众的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凡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内的举报必须核查,必须作出结论,必须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信访举报件后,须及时将处置结果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留有可靠反馈渠道的举报人进行反馈,并将调查处置情况反馈至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销号。受理信访举报件一律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做到结案一件销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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