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级法院案例解析: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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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作证。但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一些诉讼参与人为了自己或亲友的一已私利,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认为只是小事,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仗义行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近年来,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诚信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市中级法院对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下面,市中级法院法官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为市民讲解作伪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开假证明骗取误工费

2013年7月的一天,荣成市上庄镇村民宋某与同村村民肖某为砌墙一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缠,撕扯过程中,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宋某被诊断为脑震荡、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等,住院治疗27天。而肖某则被诊断为脑外伤反应、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1天。

因上述纠纷,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某等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诉讼中,被告肖某也就自己的损失提起了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因砌墙发生争执撕缠至双方受伤的事实清楚,认定宋某的伤与肖某之伤为对方所致,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一审时,肖某对宋某要求的护理费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宣判后,肖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中一项即认为宋某提供的护理费证据不真实,不应支持。

宋某在一审提供的护理费证据为其子孙某所在单位的误工和停发工资证明,而肖某在二审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在此期间上夜班,工资照发。故原审按照孙某的工资标准计算宋某的护理费有误。

最终,法院认定宋某的护理费证据不真实,不应按照孙某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市中级法院对宋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罚款500元。

■法官析法

主审法官申屠青认为,要培育广大公民尊法、守法的意识,就要严格遵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违反法律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罚。本案当事人宋某为谋取更大利益而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就要严惩这种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的文化程度和案件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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