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0月20日,河南全省法院召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电视电话动员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全省法院坚持司法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在做群众工作中不断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张立勇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与扎实推进“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专项活动相结合。让广大法官熟悉社情民意,学会群众语言,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坚决避免脱离实际,无视民意判决的出现。
案例: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
评析:
观点1: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但如果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一个明显的巨大错误,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的阴影之下。如果夏俊峰被判死刑,必将有更多无辜、无助的商贩死在城管手下;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么一个人在正当防卫之后,可以继续疯狂地杀人而不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一个人只能死一次;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将不再有罪与非罪、善与恶、生与死的界限,我们社会中本已非常可怜的规则的力量,也必将被邪恶、混乱和野蛮所摧毁。
夸张地说,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判死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暴徒将更加气焰嚣张,公民面对非法暴力时的反抗必将畏首畏尾;邪恶将得到支持,受害者被暴力犯罪侵害之后,又再次受到法庭的侵害。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观点2:城管的权力,从创制城管队伍,到规范其权力范围与边界;从这种公权与公民私权的关系,到这种公权以何种方式行使;从城管权力对警察权的切割,到警察对本属其权力范围的部分权力的放弃,等等,都无宪法和法律的确权与赋权。而这些,才是“冲突”问题的关键所在。该案因小贩“违章”而起且最终演绎成悲剧。这种悲剧在全国很多地方不断发生,早该进行制度反省。如果某种规章把涉及各大小城市总数不下百万的劳动者置于不违规便难以养家的地步,这样的规章就属恶规。如果部门利益再混迹其中,以罚款、缴获战利品为目标,那么,对每个以这种方式谋生的人更成为一个随时会掉进的陷阱。而在一些部门的职能错位和暴力惯性之下,无视底层民众人格尊严,抓、打、爆粗口成常态,这种部门及麾下人员跟街头谋生群体处于隐形战争状态,随时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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