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假冒侵权的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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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马弘晟

为了纪念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紧紧围绕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年主题,彰显我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突出成果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震慑违法分子,扩大打击假冒侵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强舆论引导,警示广大消费者,提高全社会的商标品牌意识,提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商标、宣传商标、保护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推克拉玛依的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公布2015年4月以来市工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销售侵犯“伊力”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2月10日上午,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到克拉玛依区某物流取货的货车进行了跟踪,该车在某厂机关大院送货时被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查获。

经现场检查了解,该货车司机石某受王某雇佣,从某物流提取13个大箱(4件/大箱、6瓶/件)500ml、52vol伊力老窖(以下简称大瓶装伊力老窖),并将12件大瓶装伊力老窖交给马某(另案处理),随后执法人员在石某的带领下对当事人位于康城花园祥和苑某栋某单元某号地下室库房进行检查,查获490瓶250ml、52vol伊力老窖(以下简称小瓶装伊力老窖)和276瓶大瓶装伊力老窖,总金额为65280元,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力”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王某曾在2012年销售过侵犯“伊力”、“五粮液”、“洋河”等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白碱滩区工商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犯罪,此案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追诉处理。

案例2

赵某销售侵犯“伊力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2月12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快递托运行业时,发现独山子区某小区楼房门前,正在交接一批伊力老窖,共91件(546瓶),现场查看货品,发现外箱粗劣、字体模糊、箱内盒装粗糙、没有防伪标示、瓶颈生产日期和合格证书生产日期不符、无发货、收货凭证、进货渠道不明,立刻依法进行了查扣。经调查,当事人赵某于2014年在独山子某水暖店做销售员工时认识了购买建材的黄某,工作来往中当事人赵某借给黄某32000元现金,2015年2月11日前后,黄某为偿还借款,通过托运部给当事人赵某两次托运52度伊力老窖92件抵偿借款(每件480元),货值金额共计44160元,当事人赵某尚未销售,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伊力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新疆兵团第四师公安局来人调查了解到黄某涉嫌犯罪,鉴于在案发后当事人赵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严重后果,积极主动交待违法过程、提供违法证据材料以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协助执法人员查清黄某违法行为,情节符合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2015年5月12日将黄某涉嫌犯罪一案移送新疆兵团第四师公安局立案追诉。

案例3

章某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3月25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独山子区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10瓶“五粮液”外包装粗糙,防伪标识模糊,无正规进货票据。依法进行了查扣,经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查获的“五粮液”产品属于侵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章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10000元;(三)没收侵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0瓶。

案例4

陈某销售侵犯“伊力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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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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