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依法应当调整,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梁昌运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判决:一、解除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梁昌运定金238.134万元;三、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返还梁昌运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76.268万元;四、驳回梁昌运的其他诉讼请求,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一审宣判后。
但本案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明显过高,但考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并未过分高于或低于其实际损失,定金为40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梁昌运通过招投标竞得霍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土地出让金1953350元,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典型性案例,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合同签订后,要求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梁昌运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据新华社电、最高法网站) ,本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并承担赔偿责任。
梁昌运提起诉讼,赔偿损失100万元。
□目录 1.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2.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3.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4.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5.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6.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磁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案 7.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8.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纠纷案 9.上海中邦机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三机床厂、上海三机液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0.海门市海永农机经营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点读 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
梁昌运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其虽确实存在运营及融资成本,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故对其要求另行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适合开发的建设用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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