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了当事人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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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周艳承包沐阳公司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设施开展经营活动,涉案标的额巨大,故认为周艳存在违约行为提起诉讼,承包期内周艳如违约,现有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有过合同磋商过程。

建议将扣划执行款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沐阳公司将有权无偿使用“全成”商标并进行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ZL95119389.9号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当事人的专利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案件执行三年多,并要求沐阳公司依照约定支付首次商标使用费20万元,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裁定立案执行,2009年1月15日,沐阳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⒂乐莩?猓┚衬谖蕹ヅ潘?褂弥苎匏?械摹叭?伞鄙瘫辏??逖艄?痉⑾种曛奘谐∩铣鱿执罅糠倾逖艄?舅???牟?罚??种曛奘兄屑度嗣穹ㄔ旱脑偕笈芯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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