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开发商所做的学区房宣传广告中注明“置于计划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和相关部门规定为准”应视为要约邀请,最终无法保证买受人通过购房而入学的,其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买受人也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故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偿。
案号:(2015)淮中民终字第0095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30
5.因出卖人未及时迁出户口而导致学区房买受人子女无法入学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李琪诉赵晓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买受人以子女入学为目的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未及时迁出户口而导致买受人子女无法入学,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6)京01民终1290号
本站所收录新闻、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法治中国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