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潜规则:领导批示的秘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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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颁布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各级政府机关不得越级报送公文。这为赢取“批示”制造了难题。不过党报系统的各种内参,戍了外一个重要途径,尤其是大名鼎鼎的《国内动态清样》(注:是新华社主办的,供中央领导了解国情的内部参考资料),正是此类“越级”上报的重要渠道。

在办公自动化以前,中国传统的公文格式中,下级向上级递交的文件与上级向下级传达的文件,在发文机关标题部分就有显著不同。上报公文的机关标题部分上方要明显多出一块留白——这就是约定俗成的“批示域”。目前能看到的1950年代至1960年代的领导人批示件原件,内容较长的批示都写在这一块“批示域”中。

但最晚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对公文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随着公文下发的,多有“传阅单”等流程控制页,上面会写明须传阅的领导名字,领导看后如无特殊意见,仅需在自己的名字上画圈——谓之圈阅。同时还附有“批示单”,为每位领导留下批示栏,便于领导指示。所有这些细微差异所带来的批示执行上的区别,都在批示文件本身所显示的内容之外。

对于批示,下一级单位的领导官员,可能看到其直管领导的笔迹。再往下传达,就需要“抄清”。

中国并没有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管理进行过统一规定,不过纵览各地的批示件办理规定和流程,突出对领导权威的重视,对批示进行逐级保密,则一直是工作的重心。一般情况下,一份文件上的批示,只有在该文件传阅范围内的“班子成员”才能看到。而且,只能由文秘部门按照根据惯例制定的传阅顺序看。

据调查,2007年春节期间,东部某副省级城市发生一起火灾,造成3人死亡。省长在公安工作简报中看到火灾的情况汇报以后批示:“A同志:正值春节前夕,火情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外来人员较集中区更要加强教育、检查、宣传和及时救护。”

A同志为该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程序上,这个批示属于上级领导对直属机关相关负责人的直接批示,理论上只限于负责人本人“参阅”。不过,因为这份情况汇报属于“传阅件”,该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B也在传阅范围之内。看到省长的批示,他也表态批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x x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预防重大火灾事故的工作。”

于是,在文件本身完成传阅之后,又下发到被省长点名的公安厅常务副厅长A处。这是批示的第一次“传达”,A看后批示,“请C、D同志阅。办公室将某省长批示传各市、县公安机关领导……”C同志为分管消防的副厅长,而D同志则是该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最终,D同志作出批示,“将某省长、B书记(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A副厅长批示转告某支队并抄清上(内部)网,全省消防部队要认真贯彻某省长指示”。正因为这一批示,这份抄清件得以下发流传。但是,除了传阅的文件和直接指示到个人的文件以外,—般的“批示传达”在很多地方并不会有领导笔迹的复印件。

比如,南方某省会城市就规定:“市领导批给市直有关单位或单位负责同志的批示件,原则上只供该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由其本人指定的承办人员阅看和办理,传阅范围要从严控制。”也就是说,再往下传达,就必须“抄清”。除特别要求外,一般会隐去具体领导姓名,仅用“省领导批示”,“市主要领导批示”等方式传达。

在扩大传达时,省级官员的批示由下级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批示抄清”件;而市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直部门办公室提供“批示抄清”件。

而各级政府官员亲笔批示的原件,最终都会回到各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分卷存档。“各下级机关、部门,不得擅自复印和留存批示件副本”。

【来源《特区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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