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女工张阿美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可能拿不到一分钱赔偿款……
一份阻碍维权的劳动合同
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规范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西安市长安区女工张阿美却因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让自己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而且很可能拿不到一分钱赔偿款。
近日,张阿美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称,自己是一名传达室女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双休日也要正常上班收发快递邮件,基本上处于长年无休的状态。从2006年4月起,她从未拿到一分钱加班费。
“被骗”与劳务公司签合同
记者从张阿美提供的法律文书上了解到,张阿美自1994年进入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工作。1998年,单位和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明确约定加班费另行计算。
“合同到期后,单位没与我续签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费用,但加班费照旧给。但从2006年4月起,单位就不再给我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我曾多次向领导索要加班费以及要求其为我缴纳社保,但领导均以此事正在商议而拖延。”张阿美告诉记者。
2011年,在张阿美的强烈要求下,单位领导同意给她补缴养老保险。“当时领导和我说,‘你没有编制,补缴养老保险需要向社保机构提交劳动合同’。于是,他便诱使我和陕西如心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心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说如心公司是工行陕西分行的一个部门。我信以为真,就签了合同,之后,合同也被如心公司拿走了。”张阿美说。
据记者核实,2011年12月,张阿美与如心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如心公司为她缴纳了1994年以来的养老保险。“真没想到,我竟然被单位骗了,正是因为签订了这样一份劳动合同,让我之后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 张阿美说。
要求加班费被法院驳回
2013年10月,张阿美的加班费问题还没有解决,她向领导索要也遭到拒绝。于是她向陕西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工行陕西分行支付2006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并要求其补缴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
而工行陕西分行方面则辩称,张阿美已与如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主张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
2014年1月,仲裁委驳回了张阿美的仲裁请求。陕西省仲裁委审理认为,1998年,张阿美与工行陕西分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后又于2011年与如心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故认定,双方在1999年就发生了劳动争议,而原告张阿美未在一年仲裁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经过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法院均以同样理由驳回张阿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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