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感悟系列二十七】反对渎职侵权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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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渎职侵权维护公平正义

  “反对渎职侵权,维护公平正义!”这是中央电视台制作播放的公益广告。当前,我国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反渎职侵权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每年度的 “两会”,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审议讨论和提出的议案建议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对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呼声很高,对于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期望很高。实际上党和国家关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但是执行效果不显著,仍然出现了很多给能源资源与生态环境、政府投资安全、民生民利、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造成重大危害的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爱国华侨段琪桂女士的冤案就是最典型的,它告诫我们哪些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人民希望国家政府机关真正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犯罪
  如果没有国美的黄光裕牵扯出郑少东,如果陈绍基不是那样专横跋扈贪得无厌涉嫌严重违纪被撤职,如果李志毅掌管的澳门银华公司能正常经营而不破产倒闭,如果段琪桂为了保命也贿赂司法。那么,段琪桂案这个案子便永远不为人知。段琪桂案是一个特例,偶然蕴含必然。由此可以想见还有多少类似案子依然石沉大海。为什么?为什么我国的执法部门就能造成出很多错案假案冤案,造就了很多贪官腐败和渎职侵权犯罪分子?为什么我国的违法乱纪和违法犯罪始终得不到有效遏制?其就是根本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与无法一样,任何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他们惧怕的并不是严峻的法律条文,而是执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徇私情的执法态度。醉驾入刑后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数降低近4成这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结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让执法者有可乘之机无视国法胡作非为,让贪官腐败和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只图私利,官官相护,相互保护,逃避法律制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破坏人民政法的形象和国家的形象,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损害当事利益的行为,所以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犯罪。由此可以知道,不实事求是、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没有健全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监督机制的保障,任由腐败泛滥,任何个人和群体无论一时怎样辉煌也必然是昙花一现,绝不能持续发展兴旺下去。
  段琪桂冤案如果从1999年5月8日算起,段琪桂案已经过去整整12过年头。12年中有7年是在狱中度过的,剩下的5年,段琪桂只好在她的移民地澳大利亚艰难的生活着。广东陈绍基这个大保护伞被中央双规后,让段女士再一次看到了希望和光明。为了洗清自己身上的冤屈,她继续申诉,写博客、组织律师开展诉讼。段琪桂一边忙着准备“重要的是证据”申诉材料直送北京,一边继续经营着自己的博客将材料一边将有关证据在博客上披露。是成千上万有良知有正义感网民被她的举动所感动反过来无私的关怀爱护和鼓舞了她,她对祖国的赤子情怀,使得支持段琪桂的正义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关注段琪桂博客和段琪桂案。铁证的亊实终于让段琪桂案现在真相大白:段琪桂冤案的成因和发展脉络非常清晰是这样的,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早年下发的两份通知也清楚说明了当年的情景。即李志毅设计请中山中检为银华向段琪桂追讨高利贷性质的7300万债务,利欲的驱使,中检授意反贪局关洛民具体负责追讨,李关合谋在中山富华酒店非法关押了段琪桂,关押人质强行逼索债务未能奏效,就故意罗织贪污罪判处段琪桂死刑,又由于段琪桂的上诉和广东高检依据事实证据据理力争,不得已才在二审以侵占罪判处段琪桂有期徒刑14年。现在看来,这两次审判都是违法枉法的判决,要害就是故意改变案件的性质,故意改变涉案当事人的身份进而无视段琪桂主观上没有贪污侵占的故意动机,客观上未造成贪污侵占的行为事实。由于是违法枉法的判决,依据采用的事实证据当然不能公平客观,当然要隐匿和篡改事实证据。
  段琪桂冤案已经过去了12年。12年时间在社会发展历史长河中只是一瞬,对段琪桂几乎就是一生。因了这12年,段琪桂这个澳籍华侨外资爱国企业家被中山市检察院人为地改变,上海泰琪大厦、上海高强水泥厂、青岛富捷城、金富大厦以及旗下各种物业顷刻间化为乌有,亿万身家顿时灰飞烟灭。谁能不感叹人生的风云诡谲变幻莫测!尽管中央介入了段琪桂案的侦查和重新审理,也许不日即可伸冤平反还段琪桂以清白,也许涉案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但谁来为段琪桂冤案买单,段琪桂能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吗?摧残的生命能重新焕发青春活力,再造泰琪峰的昔日辉煌吗?谁都不得而知。段琪桂冤案告诉人们,法律在哪里?公平正义在哪里?本身就是漠视法律违法份子,却竟然成了执法者?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指出:“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我们要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以继续开展专项治理为重点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全面推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为重点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也指出,“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政法机关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执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政法机关的基础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有了明显改善。当前,在继续抓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改进‘软件’上来,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有一个质的提高”。
    党中央决定要依法治国,要建设和谐社会,中央历来非常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有些人民法院视法律于不顾,更把像段琪桂冤案申诉的合法权益弃之脑后。这怎能凝聚人心,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建设和谐社会。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的严重危害,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调动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反对渎职侵权,维护公平正义!
  二、当官不为民办事是最大的犯罪
  一般地讲,当官不为民办事指的是政治伦理上的“犯罪”,违反“权为民所用”的基本准则。毛主席曾说“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也是从政治伦理着眼。贪污几元与贪污几亿元犯罪性质一样,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前者不够判刑标准。无论如何,段琪桂冤案至今还没有平反,难道这些执法部门不是在犯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吗?
  我并不认识段琪桂女士,半年前打开一位新浪好友博客撰写的博文,阅读后,心想为一一名死刑犯去呼吁不值得,于是好奇打开“还我泰琪峰”博客网,让我震惊了:如果不是冤案,段琪桂伪造最权威的司法部门证词证据那是罪上加罪;如果不是冤案,段琪桂敢把全国最著名最权威的司法专家鉴定书公开发表那是罪上加罪;如果不是冤案,为什么有几十万的网民声援段琪桂讨还公平正义!有那么多的司法专家为段琪桂平申诉出谋划策!有那么多善良正义的敢冒风险为段琪桂呐喊!于是我和成千上万的网民一样时刻关注段琪桂女士案情发展情况。我在这里只能说,段琪桂是爱国的,我们的人民是爱国的!段琪桂是善良正直的,我们的人民是是善良正直的!人民万岁!
  中山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对爱国华侨段琪桂的判决彻底颠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他们不顾基本事实,并把质证的证据视为无物,捏造篡改事实,用栽赃的方式把犯罪行为强加到段琪桂女士身上,用法律故意制造冤案。他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韪,竟然颠倒黑白,凭空捏造、虚构罪名、陷害功臣,把一个赤诚爱国的华侨段琪桂——为新中国改革开放倾心倾力“出巨资、兴中华”的有功之臣投进了冤狱!这是一起官商勾结、上下串通、利用权杖、借助私法,为达到谋财害命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一起惊天大冤案!而这起惊天大冤案更加令世人惊骇和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案是未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作出的“判决”,因此,不是依法判决,属于“违法判决”。是严重违法、侵权!既然是“违法判决”,说明判决无效,还应依法追究违法判决的法官的责任!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规定:《职务侵占案》归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无立案侦查权!段琪桂之案沒有經公安機关立案侦察,何来“职务侵占”罪?纯粹是虚构的罪名,纯粹是无中生有、一派胡言!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8号文件《涉港澳经济纠纷》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企业(代理人)及法人代表注册地均在境外(澳门),因此,中山中院、广东省高院无权越境审理本案!真是天大的笑话,广东省高院对段琪桂的判决竟然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三无产品”!“无立案、无侦查、无起诉”!这样的“创举”,害死、害苦了多少冤民?有上述三条铁一般的事实证明:段琪桂怎么能不冤呢?她实在是冤到家了!这是一起由官、商、司法勾结、联手合谋、凭空捏造的弥天大谎的根本不成立的案子!蓄意制造这起冤案的人不是因为自身法盲而错用了法律,而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有犯罪故意”的明显特征!正是因为他们“有犯罪故意”的动机和事实,才导致段琪桂冤案迟迟不能平反!这难道仅仅是段琪桂个人不幸吗?不!这是共和国司法史上罕见的丑闻,是权力腐败与司法腐败溶解发酵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巅峰!是中华民族空前的悲哀,是国家的耻辱,在世人面前丢尽了丑,也愧对海外华侨对祖国的一片赤诚之心!
  如果说法院强奸法律,那么犹如与强奸自己老母无别,无良、无德、无耻到家了。从栽赃到陷害,从伪造到判刑,一次又一次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这些行动显露出腐败的黑恶势力的特性,不得不令人思考。如此胆大妄为,莫非受谁指使,难道这背后的黑恶势力很大?这一切的行为过程,已经突破良心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当今的法制、和谐社会,人民的生命!法律的尊严!岂容肆意践踏!公理何在?正义何在?人民百姓的活路何在?对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应该依法重点查办!应该依法请求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严惩腐败!铲除黑恶!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让社会公信度在此提升,让公平正义回归社会。爱国华侨段琪桂,在网上奔走相告,全力呼吁纠错案、平冤案,时间也有几年了,提出:还我泰琪峰!一个公民提出:还我泰琪峰!要下定多大的决心、树立多大的意志啊!持续几年奔走相告,呼吁纠错案、平冤案。正如原全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 “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我在等待”,还需要等待多久。但是,段琪桂宁愿认为公平正义的“迟来”比“不来”要好。她等待迟来的公平正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说:“为什么当年百姓拼了身家性命跟着共产党干?就是相信共产党掌权后,将是人民的天下,能够共同富裕。我们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最终夺取政权,依靠的就是身无分文的工农大众,有多少工人、农民为了革命的胜利不屈不挠、流血牺牲啊!陈毅元帅曾深情地讲,“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推车推出来的。”为什么当年百姓拼了身家性命跟着共产党干?共产党当时能给老百姓发多少钱、多少工资?没有啊!更谈不上“奖金”了!但老百姓就是相信共产党掌权后,将是人民的天下,可以“当家作主”,能够共同富裕!如果今天出现两极分化,百姓会有多么失望!咱共产党长期依靠的力量,如果生活困难,吃不好穿不好,我们不该去帮助他们吗?难道不该缩小贫富差距吗?这是共产党的本分,是我们的历史责任,也是我们向中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一定要下大力气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这是将心比心,应有之意。”薄书记说太对了,我们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华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各级政府都是人民的政府,各级公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牵挂民生,时刻为人民的冷暖安危着想。发展的本质是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要由人民共享。党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然而,尽管在如何对待人民的态度和做法上,在如何对待群众利益以及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上,共产党始终没有忘记人民,始终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早已给我们做出了典范,胡锦涛总书记还提出了“一切为了人民”、要“拜人民为师”、“把群众当亲人”,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置若罔闻,对群众麻木不仁没有一点感情。尤其在对待和处理群众上访问题上,总认为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影响经济建设,妨碍地方发展,给工作添乱,给政府抹黑,破坏稳定,影响和谐,影响了自己的仕途和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不惜一切代价截访,有的地方甚至随意剥夺人家的权利,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使用暴力等。这样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向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习仲勋学习,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尤其在当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指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一要抓源头。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把发展成果更多地落实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决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各级政法机关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坚持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组织政法干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诉求、解决困难。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第一现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也指出:干部德的标准应当包括干部的政治品德标准、职业道德标准、家庭美德标准和社会公德标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领导干部应有“君子之大道”,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纯洁的思想道德情操,它不仅是立身做人的根本,也是为官从政的根本。在选人用人的问题上,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他其他方面的条件如何,只要他“未闻君子之大道”,那么就应当毫不犹豫地一票否决。现在干部出问题,多数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我们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导向,用人民拥护的人。
  三、依法治国就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指出:制定政策、出台决策、依法执政,都需要公平正义的理念武装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把从人民群众积聚的智慧还原于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还原于人民群众享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不仅体现在体制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人的政治思想和实际行动,即权利为民所用,利益为民所谋。那种当官先要待遇、执政先要条件、出门车水马龙、行走前挤后拥的现象如何体现人民公仆?那种吃喝嫖赌、公款豪费、行贿受贿、低俗生活的行为如何体现先进代表?那种以权压民、以官压人、以钱买利、以权谋私的作风如何体现党的宗旨?所有这些,都是我们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值得深刻反思的急迫课题,不要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思考这些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
  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历史与现实反复告诫人们,廉洁既是抵挡不正之风入侵的铜墙铁壁,免灾避邪的护身符,也是一种使人敬仰的美德,是一种高尚的情怀,更是一种境界。法官的廉洁如果出现问题,司法公正就会变成镜中花、水中月,段琪桂冤案充分说明这个道理。爱国华侨段琪桂女士数十年如一日等待着最高法能够对自已的申诉,早日作出公平公正公开的无罪决定。归还她的清白及理应属于她我自己的幸福安全及尊严。她期盼着,每一天都在悉尼的期盼:期盼中國的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保护神”,一个依法办事、依法查处、依法处理的法制国家早日能实现。她在呐喊着,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的最高标准,知法违法贪污腐败必将受到人民的审判,知错必改尽职尽责必将到得人民的支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必将赢得人民的爱戴。是啊,司法部门如果腐败到不能彰显公平正义,不能为民撑腰做主,特别是法律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层出不穷,怎么能赢得人民的信赖?怎么能有公平正义胜過太阳的光輝?有关部门为什么法治缺失的状况亟待改进?他们还要对法治的羞辱和公民权利的罔视呢?为什么他们的“大象屁股推不动”?究竟什么原因造成这起冤案的发生,又是什么原因使法定程序一直昏睡不醒?为什么制造这起冤案的人既法盲又强势,还病态地贪恋声誉呢?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就是针对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有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比较严重的现状”进行了严格地规范和要求,不知这些部门和人作何感想?人民时刻企盼温总理所说的那个“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的日子能够到来。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指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公平正义的内涵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得到切实维护。这是对公平正义最本质的诠释,为我们充分理解和具体实践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向保证。国务院在2004年3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2010年10月又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针对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确立在国家事务中“宪法至上”和在党内事务中“党章至上”的观念,坚决破除“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谜思。必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正如肖扬老院长对公正司法曾做论述: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我们要做到心平如水、超然物外,才不会影响裁判的公正。人民的信任、公正的精神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而一心为民又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用我们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打造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建设和谐社会社是要依法治党、依法治国,搞好社会管理,就必须要治本,下大力气改善民生,还人民以公道,做到公平、公正,守信于民,言行一致,要与人民同甘共苦,不谋私利,不搞特殊化,错了就改,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这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职责!这也是我们党和政府与其他资产阶级政党、政府的根本区别,这也是我党的建设和发展的最根本的着力点,是我党的命门!否则,将对死去的千千万万的先烈们的严重犯罪,对13亿人民的严重犯罪,对几千年历史的犯罪!但是,对爱国华侨段琪桂的冤假错案?至今还没有平反又说明什么,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法。因此,本案检察机关和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与管辖分工规定,作出的指控与判决文书,都是因违法而无效!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段琪桂案”,是检察机关越权、滥用职权,插手与干涉【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股权转让合同《1995年1月6日协议书》债务纠纷)的处理,替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逼债、违法索要暴利为目的,将债务人澳门投资人段琪桂作为“人质”,非法拘禁83天,违法索要人民币7300多万元(尚欠本金大约1200万元)未遂之后,故意虚构“贪污罪”(改口称“贪污本利合计4403万元,”)为名,检察机关违法越权管辖、立案、侦查、起诉和一、二审法院违法受理、立案、审判与违法判决定罪,造成的【冤假错案】!一审法院,2次以虚构的“贪污罪”为名,判处死刑2次!足以证明:检察机关指控和一审法院2次判决错误!指控段琪桂犯“贪污罪”不成立!应依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3号第一百七十六条(三)、(四)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段琪桂无罪!二审法院,明知“职务侵占罪”,依法归公安机关管辖,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却虚构“职务侵占罪”为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行为,严重违法、侵权!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法律效力!确有严重错误,应依法纠正,宣告:段琪桂无罪!大家应该明白,公正廉洁执法,应该放在执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上,确保广大政法干警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同时,要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各项禁令,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进一步纯洁政法队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既是政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更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所以,对待段琪桂冤案处理必须遵守合法合理原则、有效率的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只有这样通过法定的程序让人民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只有让诉讼的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才能增强公民和社会对法律裁决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才能真正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才能真正树立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公平正义法治理念对于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而言,就是要求他们在办理每一起刑事、民事、治安案件中都必须做到合理合法、平等对待、程序公正、及时高效。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宪法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政法机关践行公平正义法治理念、肩负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那么就要做到秉公办案、执法如山。如果执法不公,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要做到秉公执法,一方面,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政法干警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在执法活动中始终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要摒弃邪念、弘扬正气。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再一方面,要克服私欲、处以公心。无私才能无畏,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坚决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彻底排除个人私欲对公平正义的影响,真正做到秉公办案、执法如山,以公正执法彰显公平正义。同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司法原则,也是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把法律关。法律是政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政法机关只有严格把好法律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因此,政法部门必须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坚定公正执法信念,把公正执法作为执法者的最高追求和根本准则,不折不扣地将法律的规定贯彻落实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防止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实践证明,只有公正执法、惩恶扬善、不枉不纵,才能树立法治的权威,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也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从而,更加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组织部部长李源潮指出,腐败分子不是一夜之间就“城门洞开”的。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守住小节关、初次关、节庆关、亲友关。“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现在,“小节无害论”在一部分干部中还很有市场,殊不知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大都是从操守不严、品行失端开始的,起初只是认为吃一点、喝一点、拿一点、玩一点出不了大事,结果小节不守,大节难保,最终滑出多远连自己都没法预料。以权谋私如同打开潘多拉魔盒,一发就不可收拾。许多人在第一次收钱、第一次出轨时心里都矛盾过、挣扎过,但只要有了第一次的先例,后来就会习以为常、越陷越深。“君子慎始而无后忧”,第一次面对权钱诱惑,不论大小多少,一定要守节持定。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是送礼者最好的借口,也是腐败发生的高危期。很多领导干部虽然平时比较谨慎,但在逢年过节很容易犯糊涂,我们每位同志务必把年关当成“廉关”,把握好友情交往与行贿受贿的界限,切莫让年关变成自己政治生命的“鬼门关”。我们掌握的权力,根本上为人民所有,受法纪约束,要秉公用权、为民用权、按程序用权,决不能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决不能把党和群众的监督看作是与自己过不去,心存抵触,拒之甚远。身为干部,要多与普通百姓比,多从困难群众想,珍惜现有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在个人待遇上知足常乐,在思想上欢迎监督,行动上接受监督,闻过则纠、有错即改,使组织和群众监督成为自己拒腐防变的重要屏障。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前提和条件,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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