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三门峡汽车客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的一名客车司机,2013年10月8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妻子(售票员)驾驶客车(豫M59555)行驶在卢氏县龙窝道班路段时,一辆车牌号为豫M70777的水泥罐车由于车速快,把我驾驶的客车倒车镜挂碎。我和妻子下车和罐车司机理论时,被对方打伤。拨打报警电话后,我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卢氏县医院初检为软组织损伤,第3天转诊到三门峡医院,经核磁共振成像检查为韧带断裂,又转院到洛阳正骨医院,花费36000多元医疗费。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卢氏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罐车司机,该司机被铁路公安局抓获后移交卢氏县公安局。奇怪的是,没过多久,该司机却被取保候审。后经了解,公安局说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事发时,我驾驶的客车上有近20名乘客都目睹了事发经过,报警后,民警也到了现场,我被120急救车拉到了医院。为何说证据不足让对方取保候审逍遥法外了呢?
从事发到现在,我多次去公安局催问案情进展,被告知已经上报检察院批捕了。到检察院后,被告知已经发回公安局补充材料了。再问公安局,又被告知已经补充过交给检察院了。再去检察院又说,没有收到公安局的材料。就这样,我出院后,不敢休养,为了养家糊口,一边继续开车挣钱,一边多次往返卢氏县公安局和检察院,遭遇的却是推诿扯皮,不作为。我挨打住院受罪不说,几万元医疗费无人问津,肇事者却逍遥法外。请编辑同志告诉我该怎么办? 读者 魏清池
律师答疑:
魏清池读者:你好!据您的陈述,受到伤害程度已达到“轻伤”,罐车司机已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您作为受害人提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给您出具一份《受案回执》单,该单据记载案号、承办人及查询方式,您可据此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进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您可向该科室反映情况。
关于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组织相关证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罐车司机依法赔偿。
刑事诉讼专业性较强,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由专业人员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江文)
(责任编辑: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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