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一家是年报、中报虚假记载,一家是虚计收入、夸大经营业绩,最终均遭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这两家公司分别是深市的中捷股份(002021,股吧)(002021)和沪市的华盛达(600687,股吧)(600687)。为了帮广大投资者讨回公道,自即日起,壹财经维权律师宋一欣将向广大权益受损的两公司投资者征集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符合条件的股民可拨打本报热线电话025-96096,报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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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年报虚假记载被处罚
2008年7月1日,中捷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中捷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二、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因此,依据《证券法》第193条,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宋一欣表示,中捷股份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8月23日,即中捷股份06年中报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4月22日,即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之日。故在中捷股份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6年8月23日至2008年4月22日间买入,并在2008年4月22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中捷股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10年7月1日。
华盛达虚计收入650万元
2008年9月2日,华盛达发布《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与《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的更正公告》。财政部作出处罚的原因是华盛达在2006年间存在如下行为:一、公司2006年在未提供相关软件开发服务的情况下,虚计收入人民币650万元;二、公司及下属浙江华盛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通过虚构预付账款的方式,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6750万元,经背书后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贴现并返还人民币9033万元。2006年末,华盛达控股仍占用人民币7717万元。但上述内容在当时并没有在华盛达于2007年4月28日公布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反映出来,故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而华盛达在发布被处罚公告之前的2008年8月30日,还发布了《2008年半年度报告》,在这中间,描述了上述曾经存在过的虚假陈述行为。
据此,宋一欣认为,华盛达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28日,即华盛达06年报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8月30日。故在华盛达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4月28日至2008年8月30日间买入,并在2008年8月30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华盛达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10年8月30日。
受损投资者可报名维权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愿意为中捷股份、华盛达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拨打本报热线025-96096,先期报名参与维权。
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两案的管辖法院均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欲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本报记者 陈春林
【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汪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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