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升级致人伤害案该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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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16
06/0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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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因小矛盾的激化从而引发大争斗、多人大打出手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此类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公安机关,通过刑事途径解决问题,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维权之路虽然艰辛,但有迹可循,笔者就一起网络较为关注的案件进行分析,抛砖引玉,以引发民众对以法律手段维权的新思考。

  轻伤一级不刑事立案

  据媒体报道,贾建国、张万寿、姬强子及贾军子曾是一起在煤矿工作的工友。2015年的4月20日下午四人相约一起聚餐,中途姬强子表示要到新义煤矿办事,因此四人一行驾车到位于正村镇百墙村的新义煤矿,车子驶进新义煤矿大门后,姬强子下车进入矿区办事,其他人在车内等待。

  在此过程中,一年轻保安让三人挪走汽车,张万寿解释自己认识他们保安队长,但对方不予理睬。保安言语中刺激了张万寿,张万寿面子挂不住,与保安发生争执,年轻保安打了张万寿两耳光,张万寿接受不了,冲突进一步升级。贾建国和司机贾军子下车调停,新义煤矿保卫科长却喊来七八名保安把三人强行拖至治安室,张万寿再次被扇耳光,贾建军则被推诿倒地不省人事,贾军子表示要报警,但手机被抢,最终在前同事的帮助下才将手机取回。民警出警后事情才得以平息。

  事后,贾建国被家属和民警一起送进医院,河南省新安县中医院只对贾建国的头部外伤进行了缝合、包扎后,就被安排转至河南省洛阳市正骨医院,经诊断:1、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2、头颅损伤,3、头皮外伤,4、左室肥大,5、糖尿病。后经法医鉴定,新安县公安局于6月15日作出了:“贾建国面部创口长达6.0公分属于轻伤二级;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属于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

  6月16日,新安县正村镇派出所就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向贾建国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事发至今,当地公安部门仍未对此事予以刑事立案。

  公安部门涉嫌违规

  本案起因于一起停车纠纷,保安最初履行工作职责要求贾建国等人挪车并发生口角,但由于贾建国等人未配合挪车,并以认识保卫处长为由为拖延挪车,遭到对方的反感,导致矛盾升级,后保卫科长派来多名保安,将受害人拖至治安室,殴打造成轻伤。

  虽然保持单位门口的畅通是保安的工作职责,但公司面对工作职责只能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进行疏导,而最终将被害人拖至保安室殴打的行为超出工作职责的范围,其手段不是针对单位门口停车的行为,而是针对被害人,是一种泄愤的伤害行为。不论是保卫科长还是保安,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受害人身体健康的结果的情况下仍然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害的法律后果,而且多人围殴三人,导致贾建国轻伤,已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第9条规定: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伤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而当地公安机关却发出不予立案通知。根据刑法以及河南省公安厅的通知,在被害人达到轻伤一级的伤害级别时,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当地公安机关发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涉嫌违反河南省公安厅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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