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证券 维权诉讼时效仅余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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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信披问题不止一次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青海春天(600381)(曾用简称*ST贤成,证券代码600381)证券维权诉讼时效就要截止了。近日,多位证券维权律师表示,针对该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后索赔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超过这个时间,法院将不会支持投资者的胜诉请求。

  严重违规被顶格处罚

  2014年3月28日晚间,*ST贤成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多项担保事项未披露,以及信披不及时,具体包括:

  公司2009年半年报、2009年年报、2010年半度报未披露三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4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公司2010年年报未披露一项贤成矿业为下属子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公司2011年半度报、2011年年报未披露六项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8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24147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事项;公司2012年半年报未披露向实际控制人黄贤优控制的广州华胜、广州集有、源旺达等三家机构划转4500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贤成矿业及下属子公司为合计共134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鉴于多项违法事实,证监会认定*ST贤成构成虚假陈述,给予其警告,并处以顶格60万元罚款,并对时任董事长臧静涛给予警告,以及3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有责高管处以警告以及3-10万元不等的罚款。

  事实上,证监会对*ST贤成采取了虚假陈述行政责任的顶格处罚,可见其违规性质之严重。但即使给予最高处罚,违规成本也仅仅只有60万元,仍无法对信息披露违规形成震慑,必须要求*ST贤成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处罚公告一出,等待许久的投资者终于可以正式开始索赔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上市公司等主体虚假陈述违法被作出行政处罚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其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因*ST贤成存在多个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故该案存在多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他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向ST贤成提起索赔:

  一、在2009年7月31日到201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ST贤成股票,在2011年4月29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

  二、在2011年4月29日到2012年6月28日之间买入ST贤成股票,在2012年6月28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

  三、在2012年8月31日到2013年2月25日之间买入ST贤成股票,在2013年2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

  公司信披问题多次被立案调查

  不过,这一次处罚并不是该公司唯一一次上榜。

  2013年4月8日又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据之后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情况,*ST贤成涉嫌在早前的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申请过程中,报送虚假发行申请文件、骗取发行核准。这也是近年来证监会第一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欺诈发行行为立案调查。

  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两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而在第一次立案调查后又因其他违规行为再次被立案调查,这在整个资本市场上都是极为罕见的。可这都恰恰都发生在*ST贤成身上。 *ST贤成长期虚假陈述,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得广大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而损失惨重。

  此外,早在2009年底,该公司也曾已经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该次被处罚也是由于未披露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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