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不仅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而且覆盖了公众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中高收入者普遍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有不少纳税人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839955,询问政策变革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持股期限如何计算等相关问题。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此次政策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为记者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应纳税额。
同时,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如有任何对政策尚不明晰之处,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详细问询。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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