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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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房改政策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以内,免征契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部分,缴纳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契税;

  5、土地、房屋权属继承,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6、承受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此外,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税款。

  八、契税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1、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

  2、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并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资料。

  (2)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必要的审查后,核定应纳(减、免)税额、纳税期限等,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按照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税、免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税、免税凭证。

  3、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为契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应当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税免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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