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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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因此,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的。

3、食品标准设定较低,这就导致了我国食品标准很难与国际接轨,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在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的责任。

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这些法规大多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我国采用国际标准还不到一半,更是为民众所不能理解,形成了食品标准设定、管理的混乱局面,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

而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

尤其是政府监管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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