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235868/201512-00029 信息分类: 通知/公民其他
发布机构: 龙潭镇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名 称: 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龙政【2015】30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生成日期: 2015-12-22 关 键 词:
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字体:】 【浏览次数: 次】 【】 【】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龙潭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潭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8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 县政府办 县政务公开办
龙潭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8日印制
龙潭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主动公开制度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五章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六章保密审查制度
第七章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八章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
第九章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十章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二章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三章备案制度
第十四章告示制度
第十五章听证制度
第十六章举报调查制度
第十七章考核制度
第十八章社会评议制度
第十九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章救济制度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镇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印发<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等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机关、各村(居)、镇直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镇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政正职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党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审议确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各项政务公开制度;
(三)审议需要有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类重大公开事项;
(四)审议通过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
(五)审议对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和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切实做到年初有计划、中途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常务副组长负责对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副组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和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起草本单位有关政务公开的制度;
(三)负责督促各责任部门及时上报各类公开事项,协助责任科室完成审核程序;
(四)负责对经过审核的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及时完成网上公开的录入和更新维护;
(五)负责督促各责任部门完成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及时做好有关政务公开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七)参加群众评议和考核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由镇党政办负责人担任,成员为镇党政办、广电站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日常事务,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急难问题。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各部门有关政务公开的业务咨询,做好政务公开的上传下达。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设在镇纪委。主任由镇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为镇司法所负责人、镇党政办负责人、镇农经站负责人、镇组织办工作人员。督查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工作方案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修改完善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负责组织评议考核和年终总评工作;
(四)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收集、整理、反馈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有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主动公开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实行主动公开制度。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十二条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内容:
(一)单位设置及职能,包括单位简介、单位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人事信息;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财务情况,包括财政预算及其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统计情况;
(五)计划规划情况,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
(六)业务公开情况,包括重大项目、重要会议、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
(七)招商引资情况;
(八)信息公开指南及信息公开年报;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开形式:采取网站、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上报到镇政务公开办进行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相关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镇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本镇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信息;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所需政务信息的用途;
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可在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中任选一种。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镇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镇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镇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镇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镇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镇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1、本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镇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投诉,相应机关接受投诉后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采集:
(一)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镇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三)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四)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五)镇各部门、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应当按时限要求将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到镇政务公开办代为发布。
(六)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负责对镇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信息审核:
(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1、以镇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由镇政务公开办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布;
2、镇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镇政务公开办进行发布;
3、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镇政务公开办审核把关后发布。
(三)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2、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5、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镇的宣传和发展;
6、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7、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
(一)门户网站的信息由镇政务公开办统一管理,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发布;
(二)门户网站重大栏目及模块功能等的调整,由镇政务公开办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镇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镇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信息管理
(一)镇政务公开办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
(二)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负责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三)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负责对镇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镇政务公开办在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镇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镇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一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镇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镇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镇领导在重大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镇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初审,无异议后再交由镇政务公开办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应先征询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意见。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批准后,再交由镇政务公开办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县相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三十七条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警告;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镇政府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镇政府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十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镇政府应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四十二条镇政府发现涉及本镇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十三条镇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镇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镇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镇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镇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
第八章 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新闻发布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本镇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社会舆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本镇行政服务事业建设和发展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十七条新闻发言人由镇长担任,新闻发言人应当熟悉新闻发布和传媒运作情况,掌握新闻发布的专业知识,负责根据发布会安排,就全镇有关工作向新闻界通报、提供报道线索、回答记者提问、提出宣传要求。
第四十八条镇政府新闻发布会按照需要在镇政府会议室不定期举行,由镇党政办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一)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二)本镇发展规划、主要工作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三)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四)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统计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镇政府新闻发布会,由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五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由镇政务公开办主任担任。
第五十二条 发布新闻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3000字,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二)背景材料:介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及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三)答问预案:根据县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四)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新闻发布注意事项:
(一)新闻发布会前应当向各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主持人、发布人及相关单位的联系名单、联系电话;
(二)主持人、发布人和出席发布会的有关人员一律着正装;
(三)发布新闻、回答记者提问、接受记者采访一律使用普通话;
(四)每场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内,特殊情况例外。
第五十四条 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
(二)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三)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报请上级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得发布;
(四)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九章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发布协调,是指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根据该意见决定该信息予以发布或不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镇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镇政务公开办负责公开。
第五十七条由本镇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十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以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十九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十一条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六十二条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六十三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相互间对是否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或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定。
第六十四条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章 年度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镇政务公开办负责年度报告材料收集、汇总、上报,镇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执行。
第六十七条报告公布时限: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本镇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十八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务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七)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年度报告涉及的报表、材料、报送时限等提出具体要求的,按该要求贯彻执行。
第十一章 统计分析制度
第七十条 镇政务公开办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统计,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十一条 每年1、4、7、9月5日前完成上个季度数据统计。
第七十二条统计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完善、培训宣传三大类以及公开信息数、申请的答复数、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等内容,具体以市政务公开办统一制定的表格为准。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按照上级政务公开办的统一要求,逐项填报统计表,确保内容的真实和完整,并按要求报送镇政务公开办。
第十二章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七十四条限时办结制,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务工作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办理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
(二)凡政务公开制度中没有明确时限要求,也没有其他相应规定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特殊情况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当场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需要研究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即时耐心解释,明确告知理由。
第七十五条首问负责制,外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询问或办理有关事项的,谁接待谁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任何接待人员必须耐心、仔细地听取当事人的询问、意见、要求或反映的问题,并详细予以解答;
(二)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办理的应当立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应当讲明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办理或给予答复;
(三)不属本部门而属于本镇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当直接引导当事人到有权管辖的部门,或告知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人员要按照前项的规定予以办理;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依据和理由。
第七十六条一次性告知制,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有关责任人员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一次性指出并告知其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七十七条结果公示制,指有关政务事项办结后,依法应当公示或依法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办事结果,除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及时发布。
第十三章 备案制度
第七十八条政务公开备案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及主要事项处理、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及考评奖惩等。
第七十九条 政务公开备案类型分长期性、阶段性和临时性公开内容。
第八十条 政务公开备案上报时间:
(一)长期性公开内容在每年的1至2月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二)阶段性公开内容在每季度第二周前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三)临时性公开内容在每月第一周或更改内容后一周内上报备案。
第八十一条 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备案材料要真实、可信、规范,与所公开的内容相符。
(二)各部门、单位应将职能范围内政务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镇政务公开办备案,并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档案;镇政务公开办负责做好政务公开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十二条 政务公开备案情况作为各部门、单位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章 告示制度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事项,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群众知晓、配合和支持的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 政务事项告示原则:
(一)依法公开;
(二)真实全面;
(三)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会稳定;
(四)保证告示对象全覆盖;
(五)保护国家、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十五条 政务事项告示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二)镇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拟作出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如政府投资决策、投资项目、环境治理、改造、搬迁等;
(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拟作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如停水、停电、停气、网络及道路维修等;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事务,集中开展疾病预防等;
(五)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预报和处置措施等;
(六)其他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第八十六条 政务事项告示形式:
(一)网站;
(二)公文;
(三)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
(四)设立在人群密集或社区的固定告示牌;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如听证会、群众座谈会等。
第八十七条 政务事项告示时限: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可预知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前告示,不可预知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告示。属决策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执行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应急类的政务事项,要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实时告示。
第八十八条 政务事项告示程序:
凡需统一向社会告示的政务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审查同意后,由镇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告示。告示发布以后,告示发布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统筹考虑,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告示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告示发布机关整理、归档。
第八十九条 政务事项告示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范围等;
(二)事件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后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的预计等;
(三)拟采用的处理措施、方法:包括有关处理情况和组织措施、需要群众做出哪些配合、注意事项等;
(四)附件:涉及政务事项的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十条
对不按程序、规定告示或搞假告示、不告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告示不到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听证制度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听证,是指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十二条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九十三条政务听证由镇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镇司法所负责按照法律程序具体实施,涉及听证事项的部门、单位向镇司法所提供听证所需资料。
第九十四条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九十五条听证代表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部门推选,报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第九十六条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十七条
主答人员应按政策、法律、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十八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听证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
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一百条 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三)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四)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一百零一条听证事项主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第一百零二条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应指定有关单位、部门抓好项目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决策的实施倾斜。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一百零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章 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镇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或者镇纪委举报。由收到举报的机构予以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举报人认为本镇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镇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工作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本镇必须设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举报邮箱和监督电话,并向公众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同级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务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地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镇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镇纪委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举报人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保密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章 考核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在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镇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镇政务公开办参与,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镇各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公开信息内容、形式,信息报送数量和群众评价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考核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工作人员熟知有关制度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外服务是否规范、公开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年终考核。
第一百二十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结合年终中心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章 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七)上级要求公开的政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评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评议活动由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各单位通报评议结果,镇政务公开办参与,相关部门配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解释。整改情况以网上、寄发函件、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九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依靠群众、实事求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镇政务公开督查室负责对镇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一百零二十七条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广泛收集群众对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本镇政务公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在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务公开督查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镇纪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五)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镇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同意作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镇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镇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本条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镇纪委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镇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章 救济制度
第一百零三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并经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一百零三十九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相关单位要尽力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一百零四十条镇政务公开单位应提供电话、网站咨询服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通过镇政府门户网站或电话咨询相关政策或提出疑问、建议等。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发布:张维莉 信息审核: 陆民安
本站所收录新闻、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法治中国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