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首現“勝訴” 投資者維

法治中国>>头条内容

新華網上海10月1日新媒體專電 被告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秦某損失人民幣54540元……”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秦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6名投資者勝訴獲賠,2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多位律師表示,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首現勝訴案例,具有里程碑意義。不少因內幕交易而受損的投資者也因此看到了希望。但是,證券投資者維權如要走上“坦途”仍有待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健全。

“光大烏龍指”索賠第一槌:6勝訴2敗訴

9月30日,上海二中院敲下“光大烏龍指”民事索賠案第一槌。秦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援,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不等的民事賠償。同時,法院駁回了王某等2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出現程式錯誤,導致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資金申購股票並實際成交72.7億元。當日下午13時開市後,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相關資訊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至14時22分才就相關問題發佈公告。

同年11月,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所採取的對衝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及罰款共計5.2億元等處罰。

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于2014年8月5日開庭審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糾紛索賠案。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光大烏龍指”當事人、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本次民事賠償案而言,北京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果是審理的依據之一,所以耗時相對較長。”原告代理律師之一嚴義明表示,本次審判結果具有風向標的意義,目前有不少投資者尚在觀望而未進入訴訟程式,相信這次的宣判結果會影響他們的決定。“由於訴訟有效期將於11月中旬到期,估計‘十一’過後會有不少投資者陸續起訴光大證券。”

案件勝訴難點:因果關係、具體損失如何認定?

“這是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判決賠償的第一案,以前也有過類似案例,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律師嚴義明介紹説。

記者調查發現,此類案件難以勝訴和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不完善有關。投資者經濟損失與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原告經濟損失的認定是此類案件判決的關鍵所在,但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未就此作出明確規定。

“由投資者通過證據去證明內幕交易的因果關係幾乎不可能。”上海二中院認為,證券市場中因果關係不同於傳統的民事因果關係。首先,證券市場主體人數眾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內幕交易行為人與受害人並不直接對應或接觸,二者交易的股票無法完全一一對應。

其次,投資者損害主要表現為證券價格的下降或上升,但影響證券價格的因素較多且互相交織。在這種情況下,內幕交易懲罰制度相當於被“架空”,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據了解,同樣涉及證券市場投資者民事賠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明確,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推定因果關係的成立。

上海二中院在認定內幕交易與投資者損失的因果關係方面,也採用了推定的做法,即在內幕交易行為人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期間,如果投資者從事了與內幕交易行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活動,並因買賣與內幕資訊直接關聯的證券、證券衍生品或期貨合約遭受損失,則應認定內幕交易與投資者損失具有因果關係。

損失計算方面,目前我國法律也無詳細規定。上海二中院認為,應由根據內幕交易所涉及交易品種的特點、市場狀況,參照國外類似規定予以酌情認定。在本案中,則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海报】速读山西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海报】速读山西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

【动漫】什么是可降解塑料?【动漫】什么是可降解塑料?

本站所收录新闻、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法治中国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