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民事纠纷5年三审三判折射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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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4月5日电(记者王研)在云南省丽江市,一起经营权纠纷5年间3次审理、3次判决。但就在当事人等待执行时,却惊讶地发现诉讼标的物在打官司期间被卖掉。

记者了解到,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争议煤矿属于丽江市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将经营权转给刘某某,2007年6月经焱光公司同意,刘某某与殷某某等人签订了关于煤矿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殷某某在期限前付清股份转让费,否则视作违约。后刘某某起诉称殷某某未付清款项,要求收回煤矿经营权。但殷某某认为签约时约定对方需要完善企业手续并验收合格,而对方却隐瞒了该矿的安全生产不达标等事实,导致自己被迫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改造,应由原告给付违约金。

然而,如此寻常的一起案件,审判过程却复杂得让人如同雾里看花:

2009年11月,华坪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矿井经营管理权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刘某某退还殷某某购买股份的200万元等。

因殷某某一方不服上诉,2010年3月,丽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刘某某退还殷某某235万元。

同年11月,云南省检察院抗诉,认为双方转让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且二审判决中有部分证据是伪证。

2011年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裁定。同年8月,丽江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殷某某一方支付刘某某395.5万元,支付完毕之日刘某某将企业经营权及全部资产移交给殷某某。

殷某某付清了款项,原想等待法院执行后拿回煤矿经营权。但2012年1月,华坪县法院作出了两份案号完全相同的裁定书,认为2010年有案外人购买了刘某某全部股份,并进行了大量投资,应视为合法取得,一份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一份裁定刘某某赔偿殷某某14万元。

对此,法律界人士提出质疑:2010年的时候官司还在法院,诉讼标的物怎能轻易被卖给他人?

已按判决付给对方款项的殷某某因未能拿回经营权,就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信访之路。

相关专家认为,一起普通民事纠纷,5年三审三判仍未“案结事了”,折射出的问题令人深思。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孙文杰律师表示,这个案子几乎用到了所有可以用的司法资源,但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和证明效力的把握能力,以及审判案件的能力,都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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