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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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在原告没有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方为共同被告,这一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司法实践】

从上表可以分析出,在司法实践中"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现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即被告作为当事人之一,我国法律赋予了其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权利,即"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那么"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被追加被告的(被告)条件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5.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6.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7.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8.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9.第七十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10.第七十一条"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1.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2.第十一条第三款"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3.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二、笔者认为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不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

在诉讼法学界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笔者尊重学术声音,在此不作过多讨论。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以"原告同意"作为限定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得到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甚至有些法院将此条件作为唯一条件。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从立法上并未将"原告同意"作为法院支持被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条件。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及其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并没有限定必须经过原告的同意,这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之基本原则,那在司法实践中为何又要以"原告同意"作为被告追加被告的前提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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