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证人证言
在一些书证无法取得或书证存在瑕疵时,对被告人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如在农村一些地方,由于计划生育管理滞后,超计划生育,孩子的户口得不到落实,属于"黑户"。还有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特别是搞船只运输的,常年在船上,户口未及时申报,或他人代为申报,这样,可能造成年龄认定的差异。因此,书证无法认定时,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认定。哪些证人的证言比较客观真实,一般说来,接生人员、与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邻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亲戚的证言比较可靠,如果与其他证据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采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应分析定之。如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自报一个出生日期,户籍证明上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又是一个出生日期。经调查,被告人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父母称申报户口时为了入学方便将其出生日期作了更改,相关证人也证实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由于本案疑点较多,法官没有轻意采信证人证言,而是通过调查与被告人同是邻居又是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发现与证人证言证实不符,后又调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实际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所以在运用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时要综合考虑,从而作出正确的评判。
处理原则
1、不涉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涉及是否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
3、虽未查清被告人准确出生日期或实施被指控犯罪日期,但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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