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车费引发刑事案 法官调解息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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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农村网-陕西农村报讯  (通讯员 刘 强)  近日,旬阳法院蜀河法庭两名法官远赴西安,历经周折,采用公开透明审理方式,在法官摆事实,讲理讲法的说服和积极引导下,促使当事人就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的双赢的效果。
       2010年4月18日15时35分,自诉人汪信虎乘坐被告人陈太志驾驶的陕G39130号面包车从旬阳县蜀河镇曹家湾前往旬阳县公安局蜀河派出所办事,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陈太志向自诉人汪信虎索要10元车费,而自诉人汪信虎根据当时约定的4车费予以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陈太志在拉扯中致使自诉人汪信虎倒地受伤。当日,自诉人汪信虎前往安康市中心医院就诊,其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骨折”。2010年5月25日,自诉人汪信虎伤情和伤残程度经安康市法学会鉴定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分歧太大,调解未果。2010年8月3日,自诉人汪信虎以被告人陈太志犯故意伤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旬阳县法院蜀河法庭提起控诉,诉请判令追究被告人陈太志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722.90元。2010年8月4日,被告人陈太志应诉后,未经法庭允许即外出,地址不详,下落不明。因被告人陈太志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且刑事自诉案件不能缺席审理,法庭遂于2010年9月13日对本案中止审理。
       2013年1月8日,在安哥拉罗安达工作返乡的自诉人进行追诉,但被告人陈太志依然音讯全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法庭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终于获取到被告人陈太志在山西晋城务工并得知其手机的信息。法庭随电话联系其到法庭应诉,遭拒绝,并拒绝提供务工的详细地址。在被告人陈太志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法庭进过缜密研判后,采取温情办案方式,取得了被告人陈太志的信任和理解,终于同意在西安应诉。为保证得之不易的机会再次失去,蜀河法庭庭长刘家军立即带领一名法官驱车前往西安,次日终于见到被告人陈太志。为妥处纠纷,办案法官欲通过和解达到定分息争的目的,但却事与愿违,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非常激烈,首次调解流产。为了让当事人赢得有理有据,输的明明白白,办案法官在西安办案中,一切程序操作均对当事人予以公开,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
       在被告人陈太志逐一查阅所有证据,弄清事实后,并通过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自诉人的伤情程度进行复查。复查中,鉴定专家经审查自诉人的病历、CT片等相关材料后,明确告知被告人陈太志自诉人的伤情属于构成轻伤。在确凿证据面前,心存疑虑的被告人陈太志逐渐服软,办案法官紧紧抓住这一心理,适时再次调解。调解中,办案法官用事实说服当事人,以情以理感化当事人,以为民司法的廉洁行动感动当事人,终于达成由被告人陈太志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8000.00元,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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