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执行”如何适用?——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功,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条 犯行贿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除刑法另有规定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后者的犯罪数额,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
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
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收受他人财物, 特定关系人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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