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剑斗居民吴某因污染环境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安溪县首例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
去年8月10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安溪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城厢派出所对当事人吴某位于城厢镇涝港村的电镀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电镀加工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检查人员现场对厂内外的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厂内外的外排废水中总铬、六价铬、总锌的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检查结果,执法人员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污染环境罪,安溪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案发后,吴某一直潜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去年10月23日,吴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今年3月15日,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柯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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