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大锁,男,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平顶山市鲁山县梁洼镇北郎店村人。
1994年4月由国家行政部门批准,我个人投资兴建了私营独资煤矿:鲁山县梁洼镇北店四矿。
当时,杨建国(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平顶山市鲁山县鲁阳镇西关大街165号)经常到北店四矿贩销原煤,杨称贩煤别人看不起他,便向我提出任命他为销售副矿长。为了能将矿上的煤快点销出去,我便同意他的要求。2002年5月18日我委托杨建国为北店四矿销售副矿长。杨建国到煤矿不久,就纠集了张长留(男,鲁山县鲁阳镇十街五里堂村人,当地的地痞流氓)等一伙鲁山县的地痞流氓,到矿上打闹,将我全家所有人及亲戚赶出煤矿,不准参预煤矿事务,企图将煤矿据为已有。于是,我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杨建国的委托合同。2003年5月20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建国将煤矿返还给我。
杨建国将煤矿交还后心存不甘,通过鲁山县地痞流氓王东东找到王焕伟(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平顶山市鲁山县梁洼镇北街村村民,是梁洼镇有权有势有名的地痞,其叔父王增禄曾任鲁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法院副院长,是其祸害乡邻的保护伞),杨建国与王焕伟商量后,认为我没有啥社会背景,就合伙将我骗到鲁山县宾馆谈“生意”。期间王焕伟采取打、骂、恐吓、拉拢、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于2003年6月13日,让我跪在宾馆的房间内,逼迫我与其签订了煤矿承包“协议书”,以承诺给我原煤售价15%的提成款为诱饵,强行将鲁山县梁洼镇北店四矿承包。
承包后,王焕伟怕仅有一张承包协议不是长久之计,于是串通鲁山县法院执行庭,以我经营煤矿期间,尚欠徐有富的4万元钱债务为由(徐有富曾是北店四矿原投资人之一,后要求退出股份时,经徐有富同意,我先付给徐有富一半资金,下余一半等煤矿形势好转时退回,期间徐有富没有向我催有余款,并且因此事我的煤矿被鲁山法院查封过,我也被拘留过。王焕伟知道此事后,花钱买通鲁山县法院执行庭,让鲁山县法院执行庭庭长张坤英主动替徐有富向我索要余款),将从我平顶山抓回鲁山县城,并于2003年6月7日至6月22日,在不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非法拘留15天。在我被拘留的第三天(6月9日),王焕伟与鲁山县法院执行庭法警徐毅平到鲁山县看守所将我提出,用警车拉到鲁山县司法局公证处,强迫我写了一份 “声明书”,让我把煤矿公证给王焕伟。公证后,我又被他们一伙押回拘留所关了起来。
2003年6月22日我被拘留所放出来,王焕伟指使杨建国、张长留早已等在拘留所门口,两人对我言语恐吓后,将我强行带到张长留家。期间我想逃走,张长留就对我说:如果你敢逃跑,我把你全家杀的鸡犬不留。被张长留、杨建国非法拘禁26天后,我又被张长留、杨民胜(男,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人)强行胁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长达半年,后因没有钱应付日常开支,两人将我扔在广西,我沿途要饭回到鲁山。
与此同时,我妻子黄爱珍被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殴打张长留、造成轻伤为由(现省公安厅已查明系鲁山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温金岭伪造的法医鉴定),被刑事拘留8个月。
在我和妻子受到非法侵害期间,王焕伟拿着司法局的公证书,到鲁山县工商局、鲁山县煤炭局、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大肆贿赂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董会生、安庆军、王新军、黄超、张润生等政府官员得到好处后,与王焕伟沆瀣一气、不遗余力地为王焕伟办理了煤矿变更手续,致使王焕伟把我的煤矿彻底霸占。
王焕伟霸占了我的煤矿,发了大财,对平顶山市人大委员会的一名副主任的进行贿赂,摇身一变竟成了平顶山市人大代表(目前,该副主任仍在为王焕伟当忠实走狗,带着王焕伟拿着钱到省里四处活动,准备把我治死屈死)。
后来,我以王焕伟涉嫌侵占罪向鲁山县公安局报案,鲁山县公安局长张冠军和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程广伟,接案近一年不管不问。无可耐何的情况下,我带着家人和亲戚,到河南省公安厅上访,在公安厅门口被鲁山县公安局强行抓到大巴车上,带回鲁山县,集体拘留。无耐我再次到公安厅上访,公安厅派工作组到鲁山县专门办理此案。然而,4个多月过去了,此案竞不了了之。
王焕伟霸占我的煤矿,仅是其欺压乡邻、欺行霸市的一件小事,现在他手中有钱,已开始无恶不作,当地群众深受其害,群众多年集体上访,但都被王焕伟买通政府官员,打击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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