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立鼓励、奖励群众举报贪污腐败的机制。据有关部门统计,破获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70%以上是通过受理群众举投线索查获的。目前,我国在保护举报人的正常权益方面是做得很差的,根本谈不上奖励。从本人的下场到李文娟等人的结局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重权打击贪污犯。现在贪污成风,执政党形象严重受损,根本不是免除死刑的适当时机,相反,应是加大打击力度的关健时刻。这几年,老百姓是感受到的:党中央的反贪污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是一年强似一年的。贪污腐败之风有所收剑,但依然很风狂。所以,决不能放松。当然,对于己外逃的贪官及国企高管,我们可以让步,免去死刑,但必判无期徒刑,不得保外就医及减刑。对一切外逃人员国家应保留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人的财产追索权,如前段时间,香港政府就对前香港政府因贪污受贿出逃数十年的某探长(已死)的家属追回一亿多港元。防止一人犯罪造福三代的现象漫延。 三、建立对出逃的贪污、贿赂犯罪人员及嫌疑人员的追逃制度,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员也应发通辑令。十多年前,我们公司有个别负责人在有关部门决定对其立案查处前得到了风声,及时出逃。其它犯罪人员把事情往出逃者身上一推,结果有关部门既没发通辑令又没立案,事情不了了之。十多年后,出逃者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经商,在群众中产生极差影响。十多年后公司又产生了更大的贪污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虽然被抓住了,但其它犯罪人员又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却及时出逃了,有关部门至今仍不对出逃人员发通辑令,意图包庇的行为是明显的,连×贪局内部都有人表示不满,又能怎么样?一个小小的公司,两案造成国家损失数亿,企业破产、员工下岗、贪污犯及其包庇者逍遥法外,又有哪一个人民公仆去问一下为什么? 四、现在很多贪污犯从贪污的第一天起就做好了被抓的准备,他们本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原则,有意销毁企业财务帐目或长期造假帐。他们贪污了数千万,有关部门拿到的是假帐,如何查?如何判?判个三、五年,再来一个保外就医(手上有数千万巨款,自然是马到成功之事)、广卅全聚德就是一个很明显的案例。贪污犯从这里拿走了国家数千万元,然后销毁了企业主要财务帐,说明白点就是明抡。反贪局如何结案?所以,我们应有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切国企,不论是否贪污,有意销毁财务帐目及造假帐者,其当事人及法人均应重判15年至无期徒刑。尤其是疑点利益归被告这一条,在贪污案中是不利于反贪污的。因为,企业的贪污者多为企业法人或掌权人,他完全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企业帐目及资金的来龙去脉。 五、监于目前国企贪污案多属窝案,尤其是总经理与财务人员合作居多,建议国企建立统一的财务公司,各国企的财务人员的人事任令权属财务公司,业务仍由各企业自定但接受财务公司监督、人员由财务公司定期轮换。形成各企业财务人员属双重领导。目前广东国企整改有一个很发人深思的现象,就是一朝天子一朝臣,尤其是财务人员,不论业务水平如何,关健位置必换上新领导的亲信。如果这不是在为新一轮贪污作准备又是为什么呢? 六、随着党中央反贪污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很多人都越来越意识到贪污的后果,但一些人因已深陷其中而进退两难,为此,建议中纪委划断一个年份,不论程度严重予否,只要自首并退回赃款、举报同案犯均可免于任何处分,保留原职,主管部门为其保密。在原单位难以工作者可平级调动。相反,在指定期限内不自守者,一旦查出,从严查办。切实做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而不是目前实施的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诸如: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官员及家属出国申报制度等措施的研究与完善,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但当前我国反贪污腐败成败最关健的措施则是切实执行现有的政策与法规
本站所收录新闻、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法治中国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