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鑫)近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与旧版相比,新版《办法》将举报食品标签等“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奖励范畴,同时提高了“业内人士”举报的奖励额度。在部分情况下,即使没有做出行政处罚,举报人也可以领取奖励。
在2014年版《办法》中,曾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六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此次修订中,该条件已被删除。此外,新版《办法》扩大了举报奖励的范围,举报线索的认定手续也进一步简化。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孟德胜处长介绍,有些举报线索,例如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国家标准,虽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后果,但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会对食品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本次修订将该类举报线索也纳入了奖励范围。
“业内人士”举报奖励提高
记者注意到,新版《办法》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了奖励额度。
孟德胜表示,从过去食药监管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看,业内人士的举报功不可没,其举报线索具有指向精准、证据充足的特点,能够帮助执法部门破获一批大要案件。
为保护举报者人身安全,增强业内人士举报的主动性、积极性,新版《办法)规定,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两类情形无处罚也给予奖励
在新版《办法》中,有两类情形无行政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一是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食药监部门可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二是对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执法部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也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此外,新版《办法》规定,举报管理机构受理举报后,案件承办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告知其是否有权申请获得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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