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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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程造价的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暂定××元”,说明最后需要通过结算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双方不能对结算的方式和结果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第三方进行鉴定。第二,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但由于迟延交工会推迟工程使用的时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如商铺的租金等。第三,“工程的变更”如果是指工程量的变更,那么一般工程价款也会随之变更;如果指施工图纸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变更,那么也会引起工程价款的变更;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技术原因无法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或者施工方擅自变更工程,那么工程价款则未必变更,甚至可能引起发包方的索赔。所以关键在于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是什么。第四,这个问题取决于该工程对于施工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如果有,可以考虑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在 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仍然需要参考合同价格付款。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是,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知道对方属于挂靠单位,但仍然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如果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那么发包方本身存在着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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