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你这个案件说吧,假设A1996年1月1日向B借钱,承认一年后还款,那么1997年1月1日到期,在这期间没有还钱,那么诉讼时效从1997年1月2日计算,诉讼时效为5年,五年之内,B都一可以起诉A要求还款。但是B没有主张,到了2002年一月二日以后,B才开始要钱,按照法律规定,B此时起诉法院就不受理了,受理也判其败诉,但是A过了两天说我还,即当事人做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A过了两天把钱还给了B,即自愿履行了义务,在这两种情况发生后,A再后悔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要求B把钱还给自己,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五年诉讼时效已过,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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