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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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特此公告,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890000元并加付利息;2、被告广州市福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222号 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中嘉浆纸有限公司诉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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