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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垃圾掉进了一楼邻居家,双方口角相向,报警;一方欠另一方钱迟迟还不出来,打110;两家人的宠物狗打起来,一方受伤,也要警察来“了断”;甚至连夫妻闹离婚、父子谈房产这样纯粹的“家务事”,也要警方介入解决……坐进派出所里,每天都有这样大大小小的民间纠纷涌入,牵扯大量的人力物力。
面对当事人可能演变为肢体冲突乃至社会事件的纠纷,公权力部门理应介入调解,平息矛盾;但一旦牵扯到利益纠葛,公权力部门不应牵涉其中横加干预;此外,作为为公众服务的公安部门,也应该把更多的警力投入到维护城市安全,而不仅仅是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上来。
这也正是一线执法者面临的困境:民间纠纷,公权力究竟该介入到什么程度?
■本报记者简工博通讯员李植
拒绝调解:法律红线还是“不作为”?
一场大雨之后,本市一家位于二楼的超市水管破裂,导致一楼的歌厅办公室大量积水,数间包房因漏水无法营业,损失较大。
双方老板因为赔偿金额分歧很大,于是报警。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几经调解劝说,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民警只能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再次调解,但仍没有结果。对此一方认为应该“打官司解决”,但另一方却执意认为调解民间纠纷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应该负责到底。
遇上这样的问题,民警究竟该不该管?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对于此类纠纷,已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即明确了公安作为公权力可以调解民间纠纷。
但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和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公安部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中又划出一条“红线”,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
但在现实状况中,多数民间纠纷往往牵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究竟算不算“经济纠纷”难以区分,如果不灵活把握法律的边界,往往容易导致事态升级。
日前,学生薛某在一家日语培训学校的宣传下,当场签订一份培训合同,支付了一笔高额学费。然而几天后,他发现这份合同中有不少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感觉无法达到学习的目的,于是找学校要求退还学费。但是校方以双方已签订合同为由推托,双方发生争执并拨打110报警。
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该纠纷属于经济纠纷,自己无权处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此类纠纷应至法院诉讼。
然而民警离开后,薛某一怒之下,纠集一群同学将学校负责人打伤并将一些财物损坏。
法律界人士分析这一案例后认为,处警民警将此视为经济纠纷拒绝调解,按照《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的规定并不存在法律问题。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处警民警不能一走了之。这样的情况下,最好带双方寻求人民调解等第三方部门进一步处理。如果双方不愿交由第三方调解,公安机关可以帮助双方固定一些证据,如笔录、图片、视频、证人证言等,明确告知双方至法院诉讼,再请双方“冷处理”以避免矛盾升级。
经验之谈
一些基层派出所在处理纠纷类警情时抱持“15分钟原则”,即15分钟内无法成功调解即请他们到派出所进一步沟通,以此节约接处警警力。
目前上海不少派出所已经与人民调解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实现对接,对矛盾纠纷类报警及时请第三方介入调解。
调解协议书:到底有没有用?
曾有这样一起邻里纠纷案:老王和老李是多年的老邻居,可不久前为了点鸡毛蒜皮的事情发生口角。老王一句侮辱性的话彻底激怒了老李,他将老王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导致老王头破血流,构成轻微伤。
这是一起邻里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件,情节较轻。接到报警后,民警本着化解矛盾、维护邻里关系的目的,征得双方同意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
毕竟邻居多年,两人在民警细致工作下,很快达成协议:老李当场向老王口头道歉,并承诺3天之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老王则表示放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老李法律责任的权利。最后,双方还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正式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
可是3天之后,老李对自己亲手签字的协议书却反悔了,他没有履行赔偿老王的相关费用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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