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维全诉杨建、俞小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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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75号

杨建、俞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全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之一、查封情况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铭、杨建、俞小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加工费476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张维全。二、驳回原告张维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王立铭、杨建、俞小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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