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火浪与广州市焱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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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5执1728号

广州市焱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彭火浪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5执17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彭火浪返还服务费27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76元、案件执行费308元由你公司负担(以上暂计274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本院可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并可对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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