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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案例指导
作者:刘庆才 时间:2013-02-16 浏览量 21 评论 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案例指导
→统一刑事法律适用,促进刑事审判公开、公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两个刑事案例。这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加强对全国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刑事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极其巨大。因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立法的精神和本意,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统一审判标准和执法尺度,真正做到罪行法定,这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则是对于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根据禁止事项与其所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它亦为法院今后处理该类问题、采取司法措施提供了范本。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系未成年人,宋某某还系在校学生,两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符合缓刑条件,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方针,法院决定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在判决的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案发前长期迷恋网络游戏,并且犯罪的诱发原因是由于无钱上网,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犯罪的某类场所相隔离,客观上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差的问题,有利于监护人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其再次犯罪;因此,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该案的示范意义在于新刑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适用缓刑时根据刑法的规定率先同时作出了适用禁止令的判决,拓展了缓刑判决模式,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增加了新鲜血液和生命力;与此同时,相比传统、普通的缓刑判决模式而言,加大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管教力度,更有利于保障适用缓刑后被告人确实不再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增强了缓刑的价值功能。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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