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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学老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案例一 1.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3)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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