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收文办理、发文办理、领导批示件办理、会务办理等四个工作规程的通知
莲政办发〔200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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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 现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工作规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务办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文办理工作规程 收文办理是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本规程主要对公文、电报、信函以及其他文字材料的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等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规定。 一、收文签收 (一)收文渠道。机要部门、公文交换室、邮寄、政务网、来文单位直送等。需到市里有关单位或处室直接拿取的,按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或科室对应关系,由相关科室负责。 (二)统一签收。区政府办公室收文由秘书科统一签收。其他科室或工作人员收到的公文应及时送交秘书科统一处理。 (三)签收要求。 1.验收签字。根据投递单或送文簿的记载,仔细检查来文是否发给本单位,如有错投要及时退回;认真清点核实收件份数,如有不符,要向来文单位问明原因;如有破损、散包、被拆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经核实无误后签收,要写明收件人姓名或加盖收文印章,并签署收到日期,紧急公文应注明几时几分收到,以便查考。 2.仔细拆封。拆封时要保持好封套和封内公文的完整性,必要时将封套和公文一起送审。拆封后要取净封内公文和附件,有漏装、缺页等情况的,要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采取补救措施,有回执的要认真填写反馈。对领导的个人信函,特别是封面写明“亲收”、“亲启”的,由本人或领导秘书处理。 3.分类管理。区分办件和阅件: (1)办件包括直接办件和转办件。直接办件主要有:主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制发的公文;需要直接办理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报请性公文;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区直单位制发的公文;需要直接办理的区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的函件。转办件是指主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按职责权限需要转给或授权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办理的来文。 (2)阅件包括分送件、抄送件和传阅件。分送件是指直接分送有关领导和科室的公文。抄送件是指将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列为抄送单位的公文。传阅件是指报送给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阅知,不需要办理的信息类、资料类和参阅类公文等。 4.催促补报公文。下级机关报送公文未达到规定份数的,要及时督促其按规定补报。 5.检查电子公文。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的公文,特别是代拟稿,应及时查验电子公文的报送情况。 二、收文登记 (一)收文登记范围。 1.上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主送区政府的公文。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主送区政府的报请性公文。 3.其他区直单位主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需直接办理的公文。 (二)不登记的范围。 1.只贴收文处理单而不登记的公文,主要是同时主送区委、区政府或同时主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抄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 2.直接分送处理的公文,主要是非政府机关的阅件、参阅材料,一般资料、普通函件等。 (三)注意事项。按照内容逐项登记,收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来文标题、收文份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不得随意漏项。无公文标题的来文要登记内容摘要。 三、收文审核 收文审核由秘书科负责。 (一)审核内容。 1.审查来文的办理机关。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的,作为直接办件处理。属于区政府授权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办理的,作为转办件处理;属于党委或其他系统职权的,作退文处理。 2.审查来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如要求批转或转发的文件缺乏可操作性,无实际效果的;属于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请示”一文多请或多个主送机关,“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等,一般应作退文处理或要求来文单位修改重新上报。 3.审查来文的合法性、政策性。主要审查来文的内容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对不合法、不符合政策的,应当作退文处理或要求来文单位修改重新上报。 4.审查来文是否经过必要的协调与会签。报请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未经协商、会签或有分歧未说明理由的,应当退回来文单位按规定办理。 5.审查来文的文种与格式是否规范。主要审查文种是否混用;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二)审核方法。 1.初审。对来文的主送机关、公文格式、承办单位进行初步审查把关,发现来文有问题或对来文内容有疑问时,可先用铅笔作个记号,提醒复审人员注意。 2.复审。复审是收文审核的关键环节,由秘书科按照来文审核的重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3.会审。对来文的一些政策性、业务性问题把握不准时,秘书科要向相关科室或有关单位请教,共同审查把关。 (三)注意事项。 1.认真负责,善于发现和纠正问题。要多为来文单位着想,指出来文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有理有据;对不清楚的问题,必须主动请教,切不可简单退文了事。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对严重违背行文规则的,应当排除干扰予以退文或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对一些紧急公文应当特殊处理,可边拟办边通知来文单位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重新报送。 3.严格履行退文审批手续。由秘书科填写《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通知单》,说明退文原因和理由,经分管主任批准后,退回报送单位。 四、收文拟办 (一)拟办分工。拟办意见是拟办人员根据来文内容和要求,预先为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和设想的处置预案。区政府办件由主任或副主任拟办,区政府阅件、区政府办公室办件和阅件均由秘书科拟办。 (二)注意事项。 1.掌握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熟悉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慎重、准确、合理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力求简明、得体、可行,切不可草率行事。 2.拟办意见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背景材料时,应将有关资料一并附上,供领导批办时参考。 3.对于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批办领导外出的可电话请示同意后,由其他领导代行批办,待批办领导回来后阅知。 五、收文批办 收文批办是指领导人将拟办人员提出的意见或自己的意图批给有关人员、相关科室或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承办的过程。通常包括收文的处置方法、程序,承办单位及责任,承办的要求等。 (一)批办分工。区政府收文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工作分工批办。区政府办公室收文由主任、副主任按工作分工批办。 (二)注意事项。 1.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批办意见,避免只阅不批或只画圈不批具体意见的做法。 2.要明确主批人和其他审批人,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3.一般要写全批示人姓名和年月日,批办意见写在批办栏内。 六、收文传递 由区政府领导处理的公文由秘书科传递,审签后由领导秘书及时送回秘书科,需复印的由领导秘书办理。由主任、副主任处理的公文由秘书科传递,主任、副主任审签后及时送回秘书科。在秘书科设置文件分送格,一般情况下,秘书科每天下午下班前集中送阅1次,紧急公文由主办科室和秘书科随到随送。各科室处理的公文由各科室自行拿取并及时送回。 七、收文承办 收文承办是有关单位和有关科室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承办的过程。 (一)确定是否本单位承办。收到领导批办的公文后,对来文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由本单位承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对属于本单位职权的,应按照领导批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确有困难的应及时说明。 (二)把握批办意图。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领导批办意见,准确把握批办领导的意图。批办领导要求提出办理意见的,承办科室要认真及时提出,并连同领导批办的来文和有关资料一同送批办领导审示。 (三)充分协商、会签。凡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会签;有较大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可将双方的理据列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四)按时承办。要分轻重缓急,保证急件、要件优先办理。标有 “特提”、“特急”的,要随到随办,不得拖延;标有“加急”、“急件”的,要用最快的时间承办;未标紧急程度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承办。 八、收文催办 催办是收文办理的重要环节,对克服拖拉作风,提高办文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一)催办形式。 1.内部催办。由分管主任对相关科室的承办过程实施催促检查,防止承办环节脱节或在某一环节耽搁太久。 2.外部催办。根据职责分工和领导批办意见,由分管主任或相应科室对有关单位的承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经主任同意,列入政务督查由督查室进行催办。 (二)催办方法。 1.发催办单、催办函或督查、查办通知单。 2.电话催办。当发现承办单位工作滞缓或承办结果不符合要求时,通过电话及时催促和提醒。要注意记录,以便备查。 3.当面催办。内部催办时可直接找承办人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外部催办时可上门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一些急件和要件也可请承办单位来人汇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办理工作规程 发文办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本规程主要对制发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规定。 一、发文草拟 起草发文是政策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按区政府领导分工由相应科室负责起草或由相关部门负责代拟稿。草拟后送文印部按文件的格式打字排版后进入审核、签发程序。 (一)明确行文目的和对象。起草前,要及时了解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要求,不明确的地方,应向领导询问清楚。根据领导的意图和要求,对所撰写公文的中心事项、涉及问题的范围和对象、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等,要心中有数,尤其要明确公文的发放范围和收文单位。 (二)熟悉掌握政策。 1.熟悉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使公文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2.切实了解已制发的公文,保证政策贯彻的连续性和上下一致性,避免政出多门、贻误工作。 3.研究、学习其他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以保证政策的相互一致性,避免互相矛盾,各自为政。 (三)构思公文结构。构思结构是对起草公文的主旨、材料、结构、语言表达作综合性的思考,在脑子中形成文章的蓝图。 (四)勇于动笔起草。 (五)文不厌改。 (六)草拟公文应当把握的问题。 1.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2.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正确选定公文文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3.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4.公文中的数字,使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按《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执行。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二、发文审核 发文审核是指公文起草后,送请领导人审阅签发前,对文稿内容、文字、格式等所作的检查、核对和修改。一般由分管主任和秘书科负责审核,部门代拟稿由相应科室负责初核。 (一)审核内容。 (二)审核的程序。 (三)注意事项。 三、发文签发 签发公文是领导人代表机关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一般公文由秘书科送签,紧急公文由主办科室送签。 (一)签发权限。 1.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2.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区政府同意”或“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的,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3.区委、区政府联合行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会签,视情核报区长会签;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签,视情送区政府分管领导会签。 4.《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签发,视情核报区长签发。 5.“莲政发函”(便笺)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签发,“莲政办发函”(便笺)由主任、副主任签发。 (二)注意事项。 四、发文复核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在领导签发后,正式印制前,由秘书科进行复核,重点检查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按程序送相关领导复审。对未按规定核稿、会签、签发的公文,退回相应科室或有关人员按规定补齐办文手续。 五、编写发文字号和确定印制份数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发文字号的编写和印制份数的确定由秘书科负责,均须填写在发文拟稿单的相应位置内。 (一)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上行文,发文字号为“莲政〔××××〕×号”和“莲政办〔××××〕×号”。 (二)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普发的下行文,发文字号为“莲政发〔××××〕×号”和“莲政办发〔××××〕×号”。 (三)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个别受文单位的公文,发文字号为“莲政函〔××××〕×号”和“莲政办函〔××××〕×号”。 (四)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与有关单位之间商洽、询问和答复的一般事项,使用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便函形式,发文字号为“莲政发函〔××××〕×号”和“莲政办发函〔××××〕×号”。 (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令》,自一届政府发第1号令起,按自然顺序编号,不受年度限制。 (六)区政府任免干部通知,发文字号为“莲政干〔××××〕×号”。 (七)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只编“年份”和“序号”,不编“机关代字”。 (八)莲都政办通报的发文字号只编序号,为“×期“,并在眉首红色反线上方左空1字向右标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红色反线上方右空1字标注编印日期。 (九)抄告单的发文字号为“莲办第×号”,并在红色反线上方左空1字标注印发日期。 六、发文缮印用印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缮印由文印部具体承办,公文的用印由秘书科负责。 (一)缮印用印流程。 1.文印部将公文清样送拟稿人或初核人校对,如校对人外出则电话告知,校对人可安排同科室人员代为校对。 2.校对完毕后,校对人在拟稿单的校对栏和校对稿上签字,校对稿由文印部保存备查。校对人如有需要,可进行第二次校对。 3.印刷完毕后,由文印部送秘书科用印。区政府印章的使用,应经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区长签名章的使用,应经区长审批。区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应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 4.用印完毕,由秘书科送文印部装订。 (二)格式要求。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80 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命令、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七、“第一读者”阅读 公文在分发前,送2份给“第一读者”阅读,1份由“第一读者”保留,1份签字后退回。阅读时应当对照公文原稿进行,当发现原稿有误时,应与拟稿人员会商,作出判断,或视情报分管主任审核。“第一读者”应对公文的差错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视情予以通报,以引起办文科室的重视。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列入“第一读者”阅读的公文有12种:莲政、莲政发、莲政函、莲政干、莲政办、莲政办发、莲政办函、莲都政办通报、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 八、发文分发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列入“第一读者”阅读公文的分发工作由秘书科负责,传真发送由机要部门负责,其他文件资料由主办科室负责。 (一)公文投送。 1.发往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的公文,由相关部门或相应科室直接送达,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办理,需报送电子公文的要按要求报送。 2.公文交换室有存放格的单位,由秘书科分发到存放格,由各单位自行拿取。紧急的重要公文由主办科室通知有关单位拿取,或通过传真方式。 3.发往各乡镇的公文通过传真或邮寄等方式发送。 4.对各类电报、传真,应随到随发,不得延误。 5.公文需要在政务网传递的,主办科室应与信息中心做好衔接,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在网上公布。 (二)注意事项。 1.积极倡导公文的网上传递,促进电子政务建设。普发公文可以加载上网,供政务网联网单位查阅,非普发公文仅供办公室内部查阅,标有秘密等级的公文不得加载上网。 2.紧急公文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出,其他公文也要随到随发、不得拖压。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切实提高领导批示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莲委办〔2004〕63号、莲委办〔2004〕64号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区政府领导批示件 (一)分类管理。 1. 区政府领导在公文资料上的批示,由秘书科登记转有关科室办理。批给区政府及办公室有关人员阅知的,由秘书科直接送有关人员阅知;批给有关单位阅知的,由领导秘书送有关单位人员阅知,不列入登记管理。 2. 区政府领导在新闻媒体和《专报信息》等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信息科登记后,按批示精神会同相关科室及时办理并存档。 3. 区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由领导秘书登记后直接交区信访局,按有关信访规定办理、反馈并存档。 (二)办理程序。 1. 登记。由秘书科将区政府领导批示内容输入《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按批示领导分别登记,统一编号。 2. 批办。由秘书科将附有《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的领导批示件,送主任或分管主任提出具体的批办意见,批办意见一般要明确责任科室和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要求等。 3. 分办。由秘书科根据区政府领导批示或区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办意见交相关科室办理,交接时应履行签字手续。 4. 承办。有关科室签收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后,要根据领导的批示精神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的批办意见,认真办理。送有关单位阅处的领导批示件,没有保密要求又不需要反馈的,可将领导批示连同文件复印给有关单位;对不宜原件或复印件转送的,由有关科室填写《区政府领导批示抄告单》,将批示精神抄告有关单位;需要在内部信息刊物上刊登的,要尽快送交信息科处理;需要有关单位办理、反馈的,要落实承办单位及时办理,交接时应履行签字手续。 承办单位签收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后,紧急批示要立即办理,一般批示要在15天内办理完毕。区政府领导批示有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 5. 报结。承办单位办理后,要在《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的经办意见栏签署办理情况,并将相关材料连同区政府领导批示件一同送区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 6. 反馈。有关科室对区政府领导批示件进行初审,报经分管主任审核后,反馈给批示领导。 7. 存档。由有关科室将已反馈的领导批示件,连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送交秘书科存档,并在登记本上消号。 (三)办理要求。 1. 秘书科在收到领导批示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登记并填写《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单》,送分管主任或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有关科室要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落实承办人员或承办单位。如遇紧急或重要的领导批示,有关科室应立即进行处理,及时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也可请有关单位专门派人直接拿取。 2. 重要的领导批示件经主任批办后,由督查室办理。督查室负责批示督办并将批示件的办理结果以专报的形式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将办理结果连同领导批示件送秘书科存档。 3. 在交办、转办区政府领导批示件时,要严格遵守签收制度,不得随意委托其他无关人员转交,防止遗失。如果通过传真形式转发有关单位办理,必须注明收件人姓名。 4. 要严格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区政府办公室批办的要求,在审定的范围内发送办理,不得随意扩散,不得给无关人员传阅。对一些涉及重要机密事项的批示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5. 有关科室负责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催办、督办,并及时报结、反馈、存档。 6. 秘书科每月编发一期《区政府领导批示通报》,经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分送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和相关科室。 (四)归档及查阅。 1.要严格保管,及时整理和归档。对无需专门反馈的、简单的领导批示件,只登记,不留档。 2.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区政府领导批示原件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主任、副主任批准。 二、省、市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省、市领导批给区政府及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包括在新闻媒体、信息刊物和信访件上的批示),由秘书科统一收文、单独登记,由主任拟办,按省、市领导批示要求和政府工作分工送分管领导批办。根据批办意见,纳入区政府领导批示件管理。 需要向省、市领导或单位反馈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和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经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以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的名义上报。 秘书科要加强管理和督促,对上一个月省市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及时上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会务办理工作规程 会议要遵循合理、精简、节俭的原则,大力精简会议,从严控制规模。为了规范区政府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全区性会议的组织 (一)制定会议方案。 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根据区政府领导意见,按区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由相应的综合科室来制定。如区政府全体会议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意图,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综合一科负责,秘书科、行政接待科配合制定会议方案。区级部门主办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协调,相关科室协助。区级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 (二)会议审批。 1. 审批程序: 2. 审批内容: (三)会议通知。 2. 会议通知的制定: 3. 会议通知的落实。 (四)印制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讲话、会议典型材料和会议指南等,如需印制分发,需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报分管区长审定,由主办单位负责印制和分发。区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起草,经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区政府办公室相应综合科室修改,经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会议典型材料由交流、发言单位起草,送区政府办公室相应综合科室和分管主任审核,视情报区政府领导审核。会议指南,经审核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印制,内容包括作息时间、会议须知、会议日程、人员名单、分组情况等。 (五)进行会场布置。 会场布置由分管主任牵头,会议主办单位和相应综合科室负责,行政接待科和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相应科室和分管主任要在会前检查会场布置情况。 3. 安排会场座次。重要的会议需打印席签,区领导和上级单位领导可打印名单,其他人员一般只打印单位名称,会场席签通常比主席台席签小一号。会场正中位置通常安排上级领导和区领导;上台发言或领奖人相对集中安排在过道两边或便于进出的区域;其他参会人员视会场情况相对集中安排;新闻记者和工作人员一般安排在会场后侧。 (六)组织会议报到。 会议报到由主办单位负责,相应科室和督查室配合,会议规模较大时,可由分管主任安排秘书科、行政接待科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协助。会场报到时,要对缺席人员进行分类统计,及时报告主持人,并按制度给予通报。 1. 需安排住宿的会议在宾馆或饭店大堂设置会议报到处,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后,会务人员为其发放会议指南、会议材料和住宿房卡等,并安排宾馆或饭店服务人员引导进房间。 2.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在会场入口处设置签到处,会务人员提前半小时左右到位,会议人员签到后,为其发放会议材料。 3. 会议报到结束,会务人员应当统计核对人数,发现有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人员时,应及时催问,督促其尽快报到或按时参会。 (七)搞好会议服务。 2. 全区性会议新闻报道,由主办单位或相应科室负责落实,也可以与信息科联系,由信息科落实有关新闻单位。新闻稿由分管主任审核,视情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3. 全区性会议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申报表、会议通知、会议材料、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稿、新闻稿、会议照片及底片等,由主办单位和相关科室收集后,交秘书科归档。 4. 会场的茶水、灯光、空调、音响等服务由行政接待科落实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保障。 二、其他会议的组织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 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综合一科负责,秘书科配合,按《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操作规程》办理。 (二)区政府专题会议。 按照领导工作分工,由分管主任牵头,相应科室负责,做好会议通知(一般为电话、口头通知)、会场落实、会议签到、会议材料印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会务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党委(党组)正职参加的,需经区委书记同意;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行政正职参加的,需经区长同意。 (三)交流会、论证会、协调会、座谈会、洽谈会等。 参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方式。是否整理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确定。 规模较大的,由分管主任安排督查室参与,或要求秘书科、行政接待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参加省市区有关会议的组织 (一)到省市主会场参加会议。 有书面会议通知的由秘书科收文,按收文程序送主任拟办,并按拟办意见送区政府领导签批,按领导分工由相应科室做好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名单上报工作。分工不明确的由秘书科负责。 (二)电视电话会议。 由秘书科收文,按收文程序送主任拟办,并按拟办意见送区政府领导签批,按领导分工由相应科室通知,并做好参会人员名单上报和会场签到工作。分工不明确的由秘书科负责。 (三)无书面通知的会议。 区政府领导及办公室人员参加会议统一由秘书科通知,秘书科要认真做好会议登记、汇总工作,相关领导参加会议有冲突的,要及时汇报或提醒。区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可以由秘书科通知领导秘书,由领导秘书通知并负责提醒。如需提前到市里有关单位拿取会议材料的,按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或科室对应关系,由相应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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