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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律师:公司间借款行为无效,出借方损失利息五十余万元 (2015-03-02 10:10:13)
标签: 法律服务 公司法务、 借款纠纷 分类: 民事案件咨询案例
案例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300万元人民币借给乙公司,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经理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期一年,到期后乙公司无法归还借款,于是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及赵经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其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72万元,法院的判决如下: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2、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归还本金3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甲公司的利息。
3、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析:
一、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关于该借款行为无效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有:
1、《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出借人甲公司依法不能取得合同约定的月息2%的利息。
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由于出借人违背金融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法院一般均判决返还借款本金,并由借款人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对借款纠纷案件的点评: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无效的,但是个人把钱借给企业,企业把钱借给个人的行为都是于合法有效的行为。
二、
三、甲公司72万元的利息原本是可以得到的。
假设一下:如果当时甲公司是和乙公司的赵经理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且由乙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话,那么,法院就一定会支持甲公72万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3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为16余万元,甲公司为此损失了55万余元。
四、企业应当敬畏法律,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违法的成本太大。
假设不能替代现实,现实是甲公司不懂法律、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对,丧失了法律保护其72万元的利息的行为。
人呀,在生病时绝对不敢给自己号脉、开药方、开刀做手术,但在对待合同问题上却敢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殊不知这样做,就好像是在给自己开刀做手术一样。合同中藏着无形的刀枪,会因轻视合同受损失。
说到底人对医疗心存敬畏,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不够,对法律的潜在风险认识不够。
谁遵守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青睐,谁歧视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另眼相看。
徐娟娟律师简介: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民盟盟员,西安市未央区首届十佳爱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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