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行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申请书
申请人沧州网通内退职工
被申请人河北省网通公司、沧州分公司负责人
请求事项:
一、 依法撤消河北省电信公司(2000)96号文件
二、 依法撤消沧州网通分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协议
三、 依法赔偿申请人2000年后退养待遇之日至重新处理之日与在岗职 工同职务、同工种、同工作年限、同级别、各种待遇的差额部分,同时按国家规定补缴赔偿数额应缴的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事实理由:
一、 河北省电信公司(2000)96号文件是违反劳动法及国务院、劳动部文件精神的。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企业的原固定员工。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依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上述规定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未出现,被申请人依据河北电信人(2000)96号文件制订出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给申请人办理了内部退养待遇,是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沧州网通分公司,从2000年开始办理内部退养,迫使包括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中层干部、技术骨干、先进生产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市级技术能手等年富力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12年以内的300余名职工,违心的签定了退养协议。为了达到当时内退数量指标的目的,公司欺上瞒下,不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一边大批办理内退,一边大批招用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来补充内退职工的空缺岗位。2004年、2005年沧州网通公司,无视[劳动法]又继续用欺诈、威逼、劝诱等恶劣手段办理内退,并订出了13种疾病标准,误导申请人按照疾病的标准,去医院开假病历,其中年龄最小的34岁(女)、37岁(男)被动员开精神分裂症和偏执病历办理内退手续。这是严重侵害身体健康职工最起码做人的尊严,剥夺了这些员工的合法劳动权力,更侵害了职工的利益。
被申请人依据河北电信人(2000)96号文件内部退养办法,给申请人办理内部退养待遇。
申请人根据[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劳动部(94.6.20)通知,文件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文件第四条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95)劳部发(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执行[国发(1993)111号令]职工退养的规定。
根据上述[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部退养规定条件,申请人认为沧州网通分公司:
1、 不是关闭、破产、贫困企业。
2、 采取欺诈、强行、诱导等违法手段。
3、 超出国务院规定的内退年龄。
4、 申请人并非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市级技术能手、生产岗位骨干能说不胜任吗?
5、 申请人并非年老体弱,34、37岁的职工算年老吗?按照网通公司制订的规定开假病历,算有病吗?
根据国家[立法法]相关规定,河北省电信公司是企业,不是国家行政部门,没有制定职工内部退养办法的权限,制定企业管理办法时,不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认为,河北电信人(2000)96号是违法文件,它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2号第五章第五条规定,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已满三十年工龄,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是对破产、关闭企业,符合退养条件的老职工的一项保障措施,被申请人不是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并且这些职工在内退时,正是通信事业发达兴旺时期,效益如日中天,由此可见给员工办理内退手续是违法侵权行为。
三、 根据上述国家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按照河北电信人(2000)96号文件及2004年、2005年职工退养办法签定的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不仅剥夺了300余名申请人合法的劳动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同时由于申请人内部退养时间不同,每人月平均收入相应降低了1500元左右,”三险一金”的交纳额相应减少,申请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也相应降低。
四、 根据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协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申请人2000年签定退养协议后,2002年9月13日又与被申请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养协议在前,劳动合同在后,申请人认为退养协议无效,劳动合同的履行,从订立起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终止合同条件未出现,应视为在岗人员同工、同酬。离开岗位并非所愿,是被申请人剥夺了工作权利,不能让没有任何过错的职工承担企业过错的责任。
五、 [劳动法]第十二章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文件规定,申请人除请求被申请人赔偿与在岗职工各项待遇差额及“三险一金”的缺失部分外,还应给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重新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退养前同职务、同岗位、同级别的待遇。
六、 河北传输局系中国网通公司下属单位,传输局办理内部退养的办法和我们网通分公司相同,为什么他们的问题已基本解决,而我们的问题却没能落实,所以我们强烈要求劳动部领导,责令中国网通公司就我们的问题早日妥善解决。
河北省沧州网通分公司全体内退职工
20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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