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陕西公司内退员工绝食维权背后的冷思考 (2008-10-08 11: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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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陕西公司内退员工绝食维权背后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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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中移动陕西公司内退员工在陕西移动公司大门口静坐绝食维护自己的被公司剥夺的劳动权利,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映。是什麽原因非得采取这样极端的行为维权呢?采取这样的行为维权在当今的社会反映了什麽问题呢?通过对这次行为的冷静思考,我们看到在这次维权行为中反映的劳动者在维权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推进我们国家的“和谐”社会的建设。
据陕西移动公司内退员工介绍,2000年9月份陕西移动公司因为要准备上市,说是按上市规定企业人均服务移动电话户数必需达到1000户。当时全省自与电信剥离后的人数也就2000多名,用户数150多万户,所以达不到上市要求标准。为此,陕西移动公司采取主业定员定岗,竞争上岗以及主、辅分离的办法,同时动员员工内退以向上市标准靠拢。在动员员工内退的文件上规定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的员工均可实行“内部退养”。但在执行过程中,在未进行公平地竞争上岗前就将内退名额分配各个单位,有些单位为了能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不惜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对待员工迫使一些员工内退。实际上内退的结果是全省800多人内退,当时这些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到25年的都有。与此同时在上市后一年多的时间内,企业又从社会上招聘各类人员4000多名。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中规定“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自国有企业改制以来,企业对于富余人员的安置实行“内退”的方法始来于此。但是,关于“内退”国务院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界限。
1993年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达到1、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2、经本人申请,3、企业领导批准。当上述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时职工才能“内退”,否则企业擅自对职工以“内退”对待或处理是违反政策规定的。劳动部1994年6月26日下发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259号文件文件还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从以上的政策法规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限制的。
据说维权的起始是从2002年开始。原自陕西移动公司上市后实行了工资改革,其中将原来的工龄工资每年5元调至20元,但内退职工不包含在内。企业认为在与内退职工签定的“内退协议”中其中规定“员工内退期间不得要求增加工资”。而内退职工认为,工龄工资与其他工资结构中的其他部分有着本质的不同,工龄工资是企业对员工历史上贡献的承认和补偿。那麽,在岗的同事在历史上为企业做出过贡献,内退的员工也在历史上与这些同事一样为企业做出过贡献,难道同样为企业做过贡献的人为什麽不能享受同等的待遇呢?内退员工为此和企业做过多次交涉,至今未能解决。通过以上的维权活动,内退职工逐渐通过政策学习,了解到企业关于整个内退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因而进一步要求解除“内退协议”要求返岗工作。他们认为企业以富余人员对待他们不符合事实,既然企业存在着富余人员,那麽自他们内退后企业的人员成倍增加。既然增加人员,为什麽他们不能返岗工作呢?他们可以公平竞争上岗啊!何况他们是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逼迫的利益牺牲者,应该得到纠正。
由于违反国家有关企业实行内退的规定,年富力强的内退员工所处的境地进退两难。他们都是正在法定工作期的劳动者,有好多人正在年富力强的时候。劳动部[部发1996年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员工“内退”和原工作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属于原工作单位在册、在职不在岗的员工,因而“内退”后到社会重新工作受到法规的约束,成为在法律法规夹缝里生存的人。由于没有可靠的劳动权利保障,他们拿着企业给予的一点所谓的生活费维持着贫瘠的生存,并且已经丧失了为自己发展和社会贡献的权利及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他们这些人大部分正处在肩负家庭重任的时期,上有老,下有小,沉重的经济负担压在他们失去支撑的肩头,而重新就业则遭遇到法律的尴尬。
艰难的维权道路自2000年始,他们多次向企业反映他们的处境和状况,表达他们的正当合法要求,希望企业能给予理解,并能恢复他们上岗工作。然而企业给予的答复是“没有政策”。他们通过上访劳动部,劳动部的同志说:对于内退,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和法规界限,企业应该执行。上访的员工问:他们不执行怎麽办?接待他们的同志“哎!”了一声说:他们要执行,我们的政策就是圣旨,他们不执行,我们的政策就还不如一张擦屁股的纸。露出了无奈的表情。上访到移动集团公司,他们说:陕西移动公司有权做出处理决定。再回来找陕西移动公司,企业答复:不可能解决。随后,内退员工再去企业反映要求,企业连大门都不让他们进去了。他们想通过劳动仲裁、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由于法律知识限制必需委托律师进行,但沉重的律师费用和讼诉费用使得日常生活捉襟见肘的他们望而却步。他们说:我们已是彻底的无产阶级了,我们什麽都没有,我们有的只是自己的生命。那麽我们就以自己的生命捍卫自己的权利吧!陕西移动公司内退员工绝食维权行动就此开始。
其实这样的维权行动在当今的中国比比皆是,只不过通过绝食进行维权可能不多。在采访过程中,我问他们为什麽要采取这样的行为呢?除过以上他们说过的理由外,他们还说:我们是弱势群体,我们只有诉求,但人家不理,我们没有办法。来回上访,打官司我们没有财力。我们不可能违法乱纪,我们维权的手段太少了,我们太单薄了。还是那句话‘我们已是彻底的无产阶级了,我们什麽都没有,我们有的只是自己的生命。’那麽我们就以自己的生命捍卫自己的权利吧!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遭遇和维权活动,社会了解到并注意以后为我们这样的维权者开辟一条廉价的、有效的维权通道,也算是为有着我们同样遭遇的同胞、兄弟做了一点事情。我又问他们:你们的维权活动怎麽没有工会的支持?工会可是劳动者之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应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企业进行谈判。他们说:当时制定内退政策说是通过了企业职代会的同意,我们企业职代会和工会是一套班子。现在的工会领导只会跟着行政跑,那会替工人说话。我们找工会,工会领导连我们理都不理,我们指望不上啊!我们只有靠自己啦!
据知情人士说,当时移动通信从中国电信剥离时,人员分配的原则基本是属于移动通信业务部门的人员全部按建制划归移动,其他其余则是在各个部门按人员编制的比例划归移动。由于移动通信的技术、业务的特殊性,好多人员过来其专业都不对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迫使好多人员没有适当的岗位。同时内退之时,有许多人畏于上岗竞争要求内退,有些劳动表现不好单位劝其内退。不管其中许多原委,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改制时对于安置富余人员的具体措施不完善和实施过程的程序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尺度把握不当,留下了形成今日局面的隐患。
我国的改革从过去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国有企业的改制是机制转换的关键因数。在这个转型的特殊时期劳动者的主人公身份将逐渐转换成劳动力商品,一改过去劳动者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性。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在市场机制下和无论是国家资本还是私有资本都将成为买卖的交换关系,而在实际交换过程中,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位置。怎样合法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突出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问题。
从陕西移动公司内退员工以及绝食维权的案例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1、国有企业改制劳动者身份转换过程的公平、公正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劳动者身份转换必需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过程。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采取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这些员工的个人利益同整个国家利益紧密结合,为此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和牺牲。虽然说有的国有企业存在着经营不善效率不高的问题,但主要原因是体制问题,对每个具体的劳动者来说其错误和他们关系不大。改革在向市场体制转换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国有企业改制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是一个突变的过程。在宏观渐进和微观突变中存在着一个机会平等的问题。从具体的企业改制来说程序的公正和法规的约束关乎对于每个劳动者的机会平等和尊重权利的公正。
从陕西移动公司改制的例子可以看出,其在改制过程中由于首先没有从扎实地定员定岗和平等地竞争上岗入手,在处理富余人员方面的问题存在着盲目性,因而容易产生缺失公平的环境。再是没有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和执行关于企业人员的内退的政策,更是造成现在局面的主要原因。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对于在职员工实现劳动权利的前提安置富余人员有着具体的规定,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中规定“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同时对于内退也有着明确的法规限制,1993年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此看来,国有企业改制于劳动者的关系处理在法制的框架下注重程序的公平、公正是保障改制能顺利地进行,能保持和谐的关键所在。假若陕西移动公司当时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也不至于出现有相当一部分在法定劳动期的员工遭遇到在就业问题上遇到的法律尴尬和过激行为。
2、劳动者维权渠道的不畅和狭窄是我们当今社会的主要问题。在我们当今社会劳动者维权主要是通过这几个渠道进行的。一是通过工会组织;而是劳动仲裁;三是司法途径。然而这三个途径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
通过工会维权应该是劳动者的自组织的行为。工会维权在我党的历史上有着光辉的业绩。中国共产党是以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历史上以通过工会领导工人阶级维护和争取劳动者自己的权益。在以工农联盟的新中国诞生后,通过工会团结工人阶级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当中发挥了积极巨大的作用。由于当时无论在意识形态还是利益目标劳动者和企业都有着基本一致的统一,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组织和企业行政融为一体。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下,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劳动者和以资本为主体的企业在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利益分配都形成了分化,工会作为传统的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延缓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会似乎在这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问题在于一是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除过会员交纳会费外,大部分还得直接依靠企业的提供,二是工会和企业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三是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缺少明确的概念。虽然《劳动法》规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维权组织可参与企业的进行劳动仲裁。但由于上述原因,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维权组织法律保障的力度还是存在差距。建议:一是国家明确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二是立法通过国家按企业员工人数强制征收工会费用,再按比例按级发放到各级工会,切断工会和企业直接的生存的经济关系;三是企业工会配备专业的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才,监督企业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各行政区划的工会设有劳动争议的援助劳动者的法律机构,使劳动者能廉价地进入仲裁和司法程序。
劳动仲裁是政府行政部门关于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裁决部门。事后的裁决很重要,但事前的监督更重要。劳动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于企业关于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事前监督。假若是陕西移动公司的内退政策规定在执行前必需报劳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那麽将可避免企业违法违规所造成的劳动者权益受侵和不必要的事后不稳定因数。同时,降低劳动仲裁和司法途径的经济性进入门槛,使得劳动者能在经济承受范围内通过行政、司法渠道维护权利。陕西移动公司内退员工相对于农民工和一些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经济状况稍好一些,他们对于通过劳动仲裁和司法途径解决争端在经济上还觉得难以承受而采取相对暂时性成本较地的过激行为是不难理解的。这里不排除他们还有其他的想法,比如由于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干扰,司法的不公的顾虑,从而盲目地选择了这样过激的做法。
我们是一个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执政的基本基础是广大劳动者。我们的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实现在社会主义政体下的民主、法制和经济方面的共同富裕。处理好劳资关系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基础的要务之一,同时也是保持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基本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承认资本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同时我们又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下,社会的价值取向多元化、利益关系多元化、社会矛盾多元化,而其主要的基本矛盾多集中劳资关系方面。在相对于资本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总是容易受到伤害。这基本表现在资本对于劳动资料的占有而占有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支配。同时由于生产关系的不同而在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劳动成果的分配,资本都占有支配的优势。劳动者的权利只有在意识形态的领域和国家法制的保护下才能和资本和谐相处。因此,我们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需注意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使之在受到伤害时能有顺畅的渠道申诉,用低廉的成本维权。使得他们和资本及资本所有者同样拥有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平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在社会化大生产中能和资本和谐地相处,不至于转化成对抗性的矛盾,这对于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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