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建立环保、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16-04-12 10:42:00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调解优势,提高化解社会矛盾水平,日前,莲都区司法局联合区建设分局、区环保分局分别建立环境纠纷、物业纠纷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二是深化衔接方式。衔接方式包括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和移送调解三种方式。行政调解室在调处环境、物业民事纠纷时,对于可以并且需要当事人住所地、矛盾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室可以邀请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活动。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受理的重大或者社会影响广泛的环境、物业民事纠纷,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邀请行政调解室联合进行调解;对于依法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环境、物业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室可与相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商建立委托调解机制,该机制建立后,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出具委托调解函,由当事人执函申请该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环境、物业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对于适合开展人民调解的,且当事人对进行行政调解有异议而自愿要求人民调解的,行政调解室可引导双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人民调解。当事人中若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人民调解的,行政调解室应继续处理。 三是明确衔接要求。行政调解室委托、移送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行调处。人民调解组织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告知行政调解室,由调解室根据实际情况恢复行政调解或终止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室和人民调委会对调解不成的物业民事矛盾纠纷,要及时、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运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附件下载:
本站所收录新闻、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法治中国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