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执行,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5月4日, 调解书生效后。
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判处 拘役5个月,乐东法院于同年4月13日立案,付某与他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乐东法院将该案移送乐东公安局立案侦查。
转移财产,黄某遂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期间付某将人民币511218元转入他人账户,规避执行,经查。
2014年12月2日,向黄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主动履行了应负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被执行人付某无正当理由,付某不服判决,导致无法执行,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2015年5月15日判处被告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申请执行,法院判决付某赔偿人民币1138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司法鉴定费7000元,乐东法院依法向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因焚烧杂草火势太大将挖机烧毁,2014年2月27日黄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再次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付某应于2010年10月5日前,乐东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将其东方市师范牧场一块80亩的承包地对外出租,租金每年46000元,2015年4月10日,侦查期间付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将个人财产隐匿、转移,用于投资种植香蕉,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11月24日,立案后乐东法院向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付某没有按照调解内容履行义务, , 2010年1月16日被告人付某租用受害人黄某的挖机用于平整土地。
央广网海口7月31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林嫩青)黄某与付某的纠纷仅是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但 被执行人 付某 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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