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问答:刑事侦查阶段 起诉理财经理有没有用
2016年06月23日08:55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我要投稿 产品服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去年至今理财平台接连爆雷,目前基本都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很多大大集团、e租宝、中晋的投资者在后台给金小鲸留言询问现在自己除了等待,还该怎么做,能不能起诉平台或者自己的理财经理?
一份投资者与申彤大大集团之间的民事裁定书表明,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投资者将理财平台告上法庭意义不大。
湖北的熊女士将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熊女士诉称,自己经人介绍武汉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款基金产品收益很好,应该公司要求将(购买基金的)300000元打到了大大集团的账上,但之后发现系骗局。
4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做了民事裁定认为,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上海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被告收取原告购买基金300000元的行为,涉嫌犯罪,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熊女士的起诉。
金小鲸咨询了相关律师和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同一案件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时需要遵守先刑后民的原则。
上述人士进一步解释,所谓“先刑后民”,是指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时,由法院视该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决定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侦查机关。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一般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现在大大集团、e租宝、中晋的案件都已移送侦查机关,因此即使有投资人起诉平台也会被驳回上诉。
有投资者想另辟蹊径起诉理财经理,同样也会被驳回上诉。
理财经理作为平台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所以想起诉理财经理可能也要等到结案后。
而现在投资者除了报案备案外唯一能做的似乎只有等待。(来源:网贷之家;文/金小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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