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厦门海事法院宁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38条受理了一起码头租赁合同纠纷。这是自新受案范围规定颁行以来,我院受理的首起码头租赁合同纠纷。
据原告王某陈述,2015年5月,被告要求在其经营的码头停靠船舶1个月进行维修,双方约定每天停靠费760元。可维修没几天,被告就音信全无,停靠费至今分文未收。原告为此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停靠费并依法拍卖船舶。
近年来,伴随航运业持续低迷,不少船东出于节约营运成本考虑,选择停航歇业或靠泊维修改装,由此催生了码头租赁需求。在当前航运企业经营压力继续增大的背景下,船东资金周转困难,到期无法支付码头租赁费,码头租赁合同纠纷可能大量发生。
今年3月1日前,根据旧受案范围规定,码头租赁纠纷是否由海事法院受理尚不明确,实践中也存在争议。3月1日起施行的新受案范围规定大大扩展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种类在原来的63项基础上增加了45项,其中就包括码头租赁合同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司法信息管理系统以旧受案范围规定为基础,立案案由分类中尚无码头租赁合同纠纷,只能选择“其他海商纠纷”作为案由。为此,建议尽快修改司法信息管理系统案由,以对接新受案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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