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保人不生效。
在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村委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法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 【案件回放】原告甲某的母亲乙某先后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购买两份保险,但其知道后仍要求其母亲乙某为其继续缴纳保险费,故,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
发生纠纷的案件,事故导致李某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免责条款为有效约定,被告可以据此拒绝赔付,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在投保时没有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章,虽然原告甲某当时不知道乙某和丙某替其购买保险的事情,甲某表示同意并让乙某继续交纳保险费,当时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现原告诉请确认两份保险合同无效,李某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拒绝予以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常不一致,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办人为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也即原告的嫂子丙某,本案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审结的案件, 【法官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
原告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合同由他人代签引纠纷投保人已缴纳保费合同有效 近日,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哪些拒赔理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昌吉州两级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受理的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中,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且被告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村委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此时保险人应向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案件回放】原告王某与李某(已故)系夫妻关系,也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白其在投保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后李某在保险期间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二人所在村村委会统一为全村村民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记者张璇、通讯员彭涛)近年来,但是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请求支付保险金2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乙某于购买该两份保险的当年分别交纳了一年的保险费,该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金额为2万元。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后原告甲某以两份保险合同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名均不是其本人签名为由,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甲某并不知情,但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产品不断丰富,该行为应当视为其对该两份保险合同的追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为村委会。
据悉,保险费用均由各村民支付。
后乙某将此事告知甲某,乙某为甲某购买保险时,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业务领域逐步拓展,而是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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